律师患糖尿病(糖尿病 律师)
王岳伦疑患上糖尿病?体检报告曝光,身旁的李湘也被吓到脸色突变
关注猫眼娱乐,走在娱乐最前沿9月18日晚上,据媒体报道,综艺节目《哎呀好身材2》近期当初的先导片中,李湘与王岳伦夫妻俩一同去做体检,王岳伦疑似被查出了糖尿病,一时间吓坏了二人。
节目中王岳伦的体检报告也被曝光,可以看到报告中显示1型糖尿病已经达到7.17倍,以及他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的指数也要大于正常值好几倍,上面还打着醒目的红色,王岳伦在看到自己的报告后,也一瞬间白了脸色,李湘也是吓到脸色突变。
许多网友都对这个结果大感意外,但是李湘与王岳伦的反应也受到了某些网友的质疑,表示这么有钱从来都不体检吗?
据悉,李湘与王岳伦参加的是某平台的健康生活体验真人秀,节目将真实记录每位嘉宾的生活状态、饮食习惯、运动习惯等,李湘也在节目中监督着老公的饮食。
节目中二人的表现很是恩爱,但在不久前王岳伦被曝出在ktv与一位女子的举止非常亲密,甚至还搂着对方的脖子,一时间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不过李湘依旧选择相信王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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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岳伦也在网络上道歉,声称:"对于我昨晚上和朋友聚会醉酒后失态和不检点的行为,我深感懊悔!在此我深深的自责和反省!希望能得到家人的原谅,也向公众真诚地道歉!同时我也决定戒酒",夫妻俩还发布律师声明称被拍视频是因为遭到陷害。
李湘与王岳伦之间的感情总归是他们的私事,外界没有办法评价太多,只能祝愿二人可以一直幸福下去。
隐瞒乙肝病史,33岁年轻律师罹患肝癌去世
扬子晚报网8月31日讯(通讯员 魏娟 朱诺 记者 于丹丹)小江是一名年轻律师,本有着光明的前途和未来,然而为隐瞒自己乙肝肝硬化的病情,擅自停药、复查不及时,等出现症状时已发展为肝癌,最终不治去世,令人惋惜。
为事业为家庭,隐瞒病情终至恶化
南京市第二医院肿瘤科王清波副主任医师介绍,初入社会,紧张的工作、频繁的饭局,使得小江诱发了重型肝炎,经过医院的调养,肝功能接近正常,但B超提示已肝硬化。医生嘱咐要终生服用抗乙肝病毒药物,并做好定期复查,监控病情发展。
担心社会对乙肝病人的歧视,小江选择隐瞒自己的病情,甚至连新婚的妻子也不曾告诉。为怕露出破绽,小江渐渐减少了服药和复查频次。一个月过去了,没事;三个月过去了,也没什么不适,小江更是自信的认为自己“康复”了。
2016年05月,小江自觉右下肢疼痛不适,休息后也难缓解,且症状渐加重,小江赶紧来到南京市第二医院就诊,王清波主任检查后建议行磁共振检查,结果提示髋骨转移,再进一步查腹部彩超提示肝癌,确诊为肝癌晚期。在经历介入、靶向、放疗等治疗后,终因病情过重不幸去世,年仅33岁!而至此,小江的爱人才知道小江原来一直有着乙肝肝硬化病史。
避免“肝癌三部曲”,慢性肝病切记定期复查
王清波主任介绍,原发性肝癌是我国常见恶性肿瘤之一,由于发病隐匿,早期没有症状或症状不明显,加之病情进展快,大多数患者确诊时已为局部晚期或发生远处转移,治疗疗效差,预后不好,因此“早发现、早治疗”对患者的生存期至关重要。
我国肝癌的病因主要是肝炎病毒的感染,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往往被称为“肝癌三部曲”。平时生活中,首先需要注意预防肝癌的发生,如预防肝炎、不吃霉变食物、戒烟戒酒等。除此之外,还需重视早期筛查,常规监测指标包括血清甲胎蛋白(AFP)和肝脏超声检查(US),对于超过40岁的男性和超过50岁的女性,有HBV、HCV感染,酗酒、合并糖尿病及有肝癌家族史的高危人群,每隔6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查。
选对治疗方法,中晚期患者亦能提高生存期
对于肝癌的治疗方法,首选是外科手术,而对于大部分确诊时已是中晚期的患者来说,往往失去了手术机会,那么积极采用非手术治疗,亦可使很多患者生存期延长、生活治疗改善。肝癌的非手治疗手段较多,主要包括局部消融治疗、肝动脉介入治疗、放疗、分子靶向治疗、化疗、中药治疗等。王清波主任指出,肝癌多发生在有慢性肝病或肝硬化基础上,所以恶性程度高、治疗棘手,更加强调多学科规范化的综合治疗,根据患者一般情况及肝脏功能,结合肝癌病理类型、部位、大小、转移等情况,合理选择治疗方案,为患者制定最好的个体化治疗。
54岁律师肺癌去世 生前正自诉诽谤案遭遇法律处理空白
9月20日,现年54岁的刑法学者及律师邱兴隆因肺癌不治去世,但其诉喻国强诽谤罪案正处于诉讼过程中,就此引发刑事诉讼难题:如何处理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案件?而此种情形在我国现有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对此,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多名刑事诉讼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
刑事自诉人离世
引发法学界对刑事诉讼难题大讨论
9月21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官网显示,该校“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因肺癌晚期,医治无效,于2017年9月20日13时逝世,终年54岁。这让此前各社交平台有关邱兴隆辞世的传闻得到证实,紧接着法学界开始热议“邱喻案该如何了结”。
“邱喻案”是近年来湖南省乃至全国法律界热切关注的律师“互掐大戏”,邱兴隆于2014年以诽谤罪刑事自诉喻国强,认为被告人喻国强公开发表文章对其进行诽谤,“为污损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被告人喻国强捏造自诉人因贩卖非法出版物而2次坐牢达5年多时间的虚假信息。微博发布后传播甚广,转发次数超过500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裁定该案中止审理,至今年2月才恢复审理。
一审中,被告人喻国强同样也以邱兴隆犯诽谤罪提起了反诉,称邱兴隆于2015年11月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将喻国强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捏造了“喻国强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拔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的事实,损害了喻国强在律师界的声誉,对其工作、名誉、生活等方面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7月26日,雨花区法院判决喻国强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邱兴隆无罪。判决结果一出,舆论大哗,话题引爆法律界。甚至有业内人士透露,一个以“邱喻案”为关注焦点的微信群,组建两三天就吸引了400多名律师界和媒体的精英,热议不断。喻国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徐殷告诉成都商报记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予以立案。但随着邱兴隆的离世,话题焦点发生转移。专家表示,对于如何处理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案件,在我国现有刑法中并无具体规定。
针对邱兴隆的离世对本案可能产生的影响,徐殷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现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出现,有人认为自诉人死亡,案子应该终结,也有人认为需要自诉人的近亲属表态,是否同意继续参加诉讼,具体还要看法院如何处理。“最后程序会继续下去改判无罪,还是撤诉销案,我们目前都不得而知,希望最终能有一个依法公正的处理结果。虽然一审判了喻律师有罪,但他还是相信法院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相信迟到的正义始终会来。”
9月22日,喻国强发出声明,“从即日起,停止对邱兴隆先生的一切诉讼行为。已着徐殷律师撤回在长沙中院对邱兴隆先生的刑事反诉,取消对邱兴隆先生新的诉讼。”
而自诉方,成都商报记者多方尝试联系,截至目前,仍未获得回复。
专家学者律师
自诉人死亡
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问题:刑事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此前是否有先例?
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万淼焱:目前已知国内该类型案件极少,其中1995年河南省新密市法院就其受理的一个类似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司法》反映过,那也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因患糖尿病被被告人遗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死亡。当时,《人民司法》杂志研究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应当继续审理。因为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其中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参照这一规定,在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自诉人死亡,无法继续行使诉讼权利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代为出庭告诉,继续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问题:后续诉讼如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究竟应当怎样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是仅有自诉人上诉的,自诉人的近亲属有权代替自诉人以上诉人的名义参加二审;如果近亲属 弃权,那么二审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已经查明被告人无罪,则应判决宣告无罪。
二、如果是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论自诉人近亲属是否愿意代替参加诉讼,都不影响二审继续进行;二审法院无权因自诉人死亡而终止审理;被告人如果撤回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如果是双方都上诉的,那么就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形处理。
问题:结合“邱喻案”双方均提出上诉的情况,被告方有哪些选择?
洪道德:邱兴隆自诉喻国强诽谤案,双方都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在自诉人邱兴隆死亡,被告人喻国强既可以与自诉人近亲属和解无罪,也可以争取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不存在由法院出具终止审理裁定导致喻国强不被定罪不被处罚的这种处理。
问题:刑事诉讼法中是否由规定表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参加诉讼”?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60条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我认为参照上述解释规定,自诉人的近亲属可代自诉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虽然此项规定的是指提起自诉环节,但它的法理是相通的。由于目前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自诉人诉讼期间死亡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按照法理推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行使诉权。接下来,法院应通知其近亲属,征求是否愿意参与诉讼,以及要继续诉讼还是撤诉。
问题:“邱喻案”中,邱兴隆的离世会对喻国强当前的羁押状态产生影响吗?
万淼焱:应当对喻国强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于一审法院判喻国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即一审法院认为喻国强是轻微刑事犯罪。邱兴隆教授的病逝导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恢复审理,而喻国强到底有罪与否,还需二审的审理认定。如果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喻国强诽谤罪成立,那么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的刑期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问题:有观点认为“邱喻案”接下来可转为检方公诉,您怎么看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斌: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案件原来定性错误,应属于公诉案件,“邱喻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成都市律协刑专委秘书长蒋健:诽谤罪本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此案转为公诉并不合适。
问题:境外刑事诉讼法中有无对此情形的相关规定及如何处理?
万淼焱: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32条规定:“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条第一项所列得为提起自诉之人,于一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如无承受诉讼之人或逾期不为承受者,法院应分别情形,径行判决或通知检察官担当诉讼。”可资借鉴。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赵瑜
编辑|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