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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信息、保健品、电动车......江苏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第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邹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服用了一种减肥产品后,出现明显的心率加快、头晕、口干、厌食等症状,产品的销售地为盱眙县果园安置小区。经对案源线索分析,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商请县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连夜对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的民房中发现大量魅so纤秀压片糖果、粉色丸状片剂与食品包装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当即联合公安干警控制现场,清点涉案物品数量,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涉案物品中检出了西布曲明,当事人也承认了自己明知所售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销售牟利的事实。2021年1月7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盱眙县公安局当日批准立案。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邹某某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微店、淘宝平台销售减肥产品。销售产品来源为当事人从微信好友处购进含有西布曲明的胶囊等原材料,并从淘宝平台上购得外包装材料和打码机,然后自己封装制成完整的减肥产品。当事人在明知所售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以盈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微店、淘宝平台发布减肥产品广告,销售这些减肥产品。经进一步追查涉案产品来源和流向,当事人邹某某从河南郑州的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进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再分装成数个品牌后,通过网络销售给下线金某、黄某、郑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等人用于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售区域涉及河南、湖南、广西、浙江等多地。

目前,邹某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本案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二

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某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某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2021年6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行为处以罚没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黄某某的涉案违法行为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餐饮酒店冷库内一箱进口冻品全英文标签信息的细致分析,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全面摸排渠道来源,深入挖掘案源线索,连续在终端消费、市场销售、供货来源、仓存储运环节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防范流入市场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江苏某外资百货有限公司通江中路分店销售未经强制认证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外资百货有限公司通江中路分店销售的儿童玩具“飞碟枪”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购进型号为LLB-8499、生产厂商为汕头市澄海区浩涵玩具厂的飞碟枪共计48件,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9152205027864,首次发证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属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销售型号为LLB-8499、生产厂商为汕头市澄海区雅信玩具厂的儿童玩具飞碟枪12件,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4012205673346,撤销日期:2019年6月26日,属销售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行为。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52.8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取得CCC认证标志的玩具是儿童健康安全雷区。常州高新区局对案件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经营者,进一步促进辖区经营者提升保障儿童健康安全的意识,谨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购进用于销售的儿童玩具是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查看目录内儿童玩具是否有CCC认证标志,并及时关注认证证书是否存在被撤销的变化状态,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四

南京夏某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7日、2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板桥分局连续接到多起关于夏某销售保健食品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经查,当事人店面门头为兵团大地,经营场所内的横幅有“欢迎莅临新疆建设兵团品鉴”字样,店内张贴的宣传板有“传承红色文化 弘扬兵团精神”等的字样,有党徽图案、军人形象、国旗图案、介绍兵团历史等内容。当事人用于向消费者播放的ppt使用了新疆建设兵团的名义,同时使用了“外交部长王毅”等人的名义和形象。

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中,向消费者宣称该产品“既能帮助提高免疫力又能帮助改善基础疾病”,经鉴定该产品为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在销售灵芝孢子油中,向消费者宣称该产品是“心脑血管福星”、“心脏病的救星”、“抗癌之王”等,经鉴定该产品为保健食品。

当事人使用国旗图案、新疆建设兵团名义、外交部长王毅名义和形象、党徽图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销售雪莲复合肽和灵芝孢子油时,向消费者宣称的内容涉及各种疾病治疗,实际为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食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板桥分局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家机关的名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党徽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2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万元。合计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度高。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板桥分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联合社区、小区等在重点小区开展广泛宣传,并通过中国市场监管报、江苏卫视、南京日报等媒体对此案进行报道,尽量发挥最大的社会效果,努力为老年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

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根据举报线索,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发布优惠活动,诱导消费者使用微信小程序“恒房通”认购房源,浏览线上房源价格,并向消费者宣传多重折扣,不同时间段折扣发生浮动变化,针对不同客户折扣方式不一。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恒房通”标注商品房售价(计算折扣的基准价)高于其备案价格,通过打折销售,最终实际成交价格等于或低于备案价格。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和相关购房人确认,当事人共计有34套商品房在销售时存在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以高于备案价的基准价进行打折销售,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品房销售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房地产开发商抓住购房者追求较大优惠的心理,通过不正当价格手段促成销售,达到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在房地产销售领域具有一定典型性。通过查办该案,对规范房地产销售价格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六

靖江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靖江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BOSE”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至2019年8月期间生产、销售音响支架,并向戴某平销售。其中,生产的型号为WB-3的支架658个,每个30元,合计19740元;型号为UB-20的支架754个,每个25元,合计18850元;型号为UTS-20的台架90个,每个45元,合计4050元;型号为WB-120的支架71个,每个21.8元,合计1547.8元。以上支架共合计44187.8元。这4种型号的音响支架生产完毕后,当事人附安装说明书、包装,并销售给戴某平,包装中的安装说明书标注有“BOSE”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伯斯有限公司(BOSE CORPORATION)“BOSE”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6.6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以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为抓手,查处了一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此案的成功查处,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规范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案例七

泰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瘦身”钢筋违法行为后,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在建重大项目、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某房地产项目一批标称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经现场核查,不合格的HRB400 φ6mm的热轧带肋钢筋7件,计13.552吨,售价每吨5240元,货值71012.48元;HRB400E 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6件,计12.18吨,售价每吨4970元,货值60534.6元,上述热轧带肋钢筋共计13件,货值合计131547.08元。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局当场对未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采取查封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继续使用,并对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根据当事人复检要求,该局对上述两批钢筋进行抽样,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得到复检仍为不合格的结论。医药高新区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热轧带肋钢筋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HRB400 φ6mm的热轧带肋钢筋7件、HRB400E φ10mm的热轧带肋钢筋6件;2、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被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上,关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瘦身”钢筋、“穿水”钢筋、无证钢筋等伪劣钢筋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为老百姓住得放心守住底线。

案例八

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虚假宣传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份,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称“安泰胶囊”和“今日水素珊瑚藻”这两款产品具有治疗癌症和糖尿病等疾病的功效。

经查,当事人通过多个场所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以及举办所谓的体检服务、健康讲座等方式吸引老年人群体前来咨询,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种危机、给希望、看疗效”三连骗式的“洗脑”。其销售的“安泰胶囊”实为普通保健食品,每瓶进价79元,售价高达395元;“今日水素珊瑚藻”实为进口普通食品,每盒进价168元,售价560元。2013年底至今,南通地区受害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6月底,犯罪嫌疑人吴某飞等31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崇川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南通市市场监管局着力推进社会共治,动员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监督员、信息员和社区群众积极参与保健市场整治,采用多种方式,推进面向群众的保健科普宣传活动,全面提升消费者识假防骗和消费维权能力。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对保健食品从常态化监管转变为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扬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设置在户外的LED电子显示屏进行检查,发现该显示屏流动播放某荣华房地产视频广告,广告中含有“150万方扬州第一大盘”、“让人足不出户即置世界潮流之巅”、“国际著名品牌电梯——奥的斯,全球地标建筑首选品牌”、“绝佳地段、绝佳景观、绝佳产品”、“荣华”——建筑设计之最等绝对化用语以及“项目车行5分钟至高铁站”、“30分钟至机场”、“20分钟至扬州老城”等用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3月17日,根据上级机关通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某文昌公馆营销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安装有可用于人脸识别的海康威视摄像设备系统,未经允许进行人脸图像抓拍。经查,扬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购进带有人脸抓拍功能的海康威视系统,并于2020年11月份分别在售楼处大厅进门入口、南侧沙发区等4处装置5台带有人脸抓拍功能的海康威视网络摄像机对访客进行人脸图像抓拍,相关数据存储在明源云客平台,在该售楼处无任何提示,也未经访客(含消费者)同意,用于甄别访客(含消费者)首次进入售楼处是自然来访,还是老客户带新客户,或是房产中介介绍。自该系统安装以来,共抓拍9381条不同访客(含消费者)的人脸数据。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合计55万元。

典型意义

以本案为引,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房地产专项整治,共对11家房地产企业的广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房地产开发商违法营销的行业乱象。此外,今年央视3·15晚会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曝光。该案的查办,对商家在维护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促进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

案例十

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卤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反映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销售侵犯其“乡吧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卤蛋。

盐城局立即通过存证云软件对平台销售证据进行固定,并组织对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图片 “许鲜森”卤蛋99665只,标注图片 “京叶”卤蛋12331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卤蛋进行扣押,并根据不同生产日期组织质量抽检7个批次,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2762-2017和SB/T10369-2012标准规定要求,为合格品。经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017年分别注册了“乡巴佬”“乡吧佬”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含鸡蛋、蛋。当事人于2020年10至2021年4月,委托连云港市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锐扬食品厂分别生产标注图片 “许鲜森”卤蛋和标注 图片“京叶”卤蛋,后在淘宝、拼多多平台利用6个网店共销售12192笔,销售金额338207.09元,扣押的卤蛋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为94646.15元。

2021年6月22日,盐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标注“许鲜森”乡吧佬卤蛋和标注“京叶”五香蛋,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鲜森”、“京业”,并辩称“乡巴佬”是浙江苍南当地对卤制熟食的代称,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卤蛋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乡巴佬”“乡吧佬”字样以及读音一样“xiangbalao”拼音,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与注册商标人的关系的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既查商标侵权又查食品质量,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定性准确,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一

徐州某中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徐州某中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印制了名为《治痔志》的宣传画册,并摆放在医院大厅的宣传展示架上,用于宣传其运用的肛泰特色治疗技术。当事人在宣传画册中宣称其医院运用的“PPH微创术”是“目前国际上最先进、最理想的痔疮手术治疗方法”,“美国COOK痔疮枪技术”是“目前国际上最高效的套扎技术”,且无法提供事实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云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由于医疗技术和医疗用语的专业性、特殊性,以及在患者迫切希望得到更好治疗的愿望下,虚假的医疗技术广告的欺骗性和误导性更强。办案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两反两保”相关部署要求,加强对食品、医疗领域的违法广告执法监管力度。本案的查处,对于规范医疗技术广告内容,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十二

无锡某机车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车案

案情简介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无锡某机车有限公司两款标注自己厂名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明显尺寸超标;一款标注广东某有证企业的厂名、七款标注西藏某有证企业的厂名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涉嫌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无资质生产电动轻便摩托车且涉嫌存在非法买证(或者借证)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查封,并经检测,被判定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在执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查封车辆被部分转移,经清点被转移电动自行车144辆、电动轻便摩托车788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异地扣押,经价格鉴定上述全部涉案1278辆电动车货值金额共计133.89万元,被转移932辆电动车货值金额89.46万元。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锡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14辆、电动两轮摩托车432辆,罚款267.79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擅自转移查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已构成转移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物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锡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78.91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446.7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是电动自行车大国,江苏是电动自行车生产大省,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关系千百万老百姓的出行安全。国家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以来,部分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仍有侥幸心理,存在生产销售超重、超尺寸电动自行车,擅自篡改电机控制系统,加装电池等违法行为。作为电动自行车生产聚集区,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主动摸排辖区企业行业状况,开展执法检查,共查办电动自行车重大违法案件9起,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时刻将人民群众安全放在首位,积极作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坚定决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编辑: 朱璇

本文来自【交汇点新闻客户端】,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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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出铁拳、办铁案,涌现了一批有威慑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现将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不合格钢材案

案情简介

针对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瘦身钢筋问题,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被举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钢材钢号与悬挂铭牌及质保书不一致,现场有14个钢号的钢材,却只查见4家钢厂的复试报告、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9张准备用于工程报验的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经鉴定系伪造。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钢材抽样检测,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施工现场钢材销售方为盐城市鑫崴物资有限公司,质量证明文件是该公司随货同行交到施工单位的。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178.58吨,货值78.87万元,违法所得0.89万元;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的钢材,数量245.18吨,货值合计112.15万元,违法所得1.23万元;当事人销售冒用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合格的钢材,数量33.6吨,货值15.49万元,违法所得0.1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1年4月26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钢材33.6吨、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罚款97.7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被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上,关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瘦身”钢筋、“穿水”钢筋、无证钢筋等伪劣钢筋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老百姓“住的放心”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二

南通市如东县潇雅美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如东县潇雅美发店内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宣称产品有减肥排毒、降低“三高”的功效。通过外围摸排,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预包装食品为“果缘康水果提取精华100%排毒养颜片”(以下简称:果缘康片)及“纤秀丽颜果蔬排毒养颜片”(以下简称:纤秀丽颜片)。上述两种“排毒养颜片”外包装盒上均标称产品“尤其对减肥瘦身、降低血糖三高有奇特功效”。果缘康片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广州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纤秀丽颜片的外包装盒上,生产分装商广州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则标注为香港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排毒养颜片”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两种产品中均含有酚酞。长期使用酚酞会使肠道的神经系统受到损害,且不可逆转。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如东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将案件移送如东县公安局,并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经查,广东省的周某从网络平台购进酚酞,并委托三处窝点生产加工、压片成形后,销售给同在广东的顾某,顾某通过网络将上述片剂销售给河南郑州的方某。方某又通过网络,将片剂销售给南京的吴某夫妇,吴某夫妇伙同保姆,将片剂装瓶包装,摇身一变,变成了涉案的“果缘康片”及“纤秀丽颜片”,并进行销售。两种产品进价40元/盒,销售价230元/盒。共查扣含酚酞的减肥产品400余万粒,查实销量210余万粒,货值20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周某等1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款产品中的酚酞为非法添加物,曾作为促泄类药物,国家药监局于今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注销酚酞片和酚酞含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制止了有毒有害产品流入市场,使更多的群众免受其害。

案例三

南京市建邺区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销售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牛运当头牛羊肉销售中心经销的一批牛肉进行执法检查,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牛肉从南京春辉副食品经营部购进,重量为42斤,价格为41元/斤,进货金额为0.17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本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牛肉货值为0.18万元,利润为0.013万元。2021年3月1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14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本案虽涉案金额不高,但性质严重,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标准对其从严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案例四

苏州益恩喜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苏州益恩喜开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东方保健品网发布的其进口预包装食品标题中宣传:抗肿瘤、阻止致癌物吸收、预防肝脏疾病、防糖尿病并发症、抑制幽门螺旋杆菌胃部疾病等内容;在其微信公众号“ENC益恩喜”内发布食品宣传称:NMN含量达到12000 /瓶,激活点燃长寿蛋白,修复DNA 激活免疫细胞,激发胰岛素活性,强化对脂肪和多糖类物质的分解, 降低糖尿病患病风险,NMN与白藜芦醇—黄金抗老拍档,增强免疫力,暗示对性能力有提高作用,内容还宣称对麻疹、流感、病毒性肝炎等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等。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中含有白藜芦醇、NMN的证据材料,也无法提供产品功效证明文件,其经营的食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7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NMN(烟酰胺单核酸)是一种医药化工原料,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本案是落实总局食品经营司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行动查办的具体案件。当事人虚假宣传NMN功效,严重误导了公众健康观念,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神医神药”乱象,规范了行业行为,有效净化了保健品广告市场。

案例五

无锡市王某、黄某瑜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对辖区某酒店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箱全英文标签的波兰产冷冻鹅掌。经查,发现该箱鹅掌的波兰生产商未在“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确定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执法人员通过索证索票开展线索溯源排查,于2021年1月12日对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在王某租用的冷库库房内查获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鸭翅、鸭掌、鹅翅、鹅掌等进口冷链食品1279箱,总重19.045吨;1月20日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的某冷库进行突查,查获黄某瑜经营库存的13592箱、169.19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查,2020年3月至12月,王某、黄某瑜先后从广东人林某某、赖某某处购进无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涉案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91.765吨,货值181.868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3.53吨,非法获利0.61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1年6月17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65.62万元、没收188.235吨涉案冻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餐饮酒店冷库内一箱进口冻品全英文标签信息的细致分析,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物流运输单据等细节入手,全面摸排渠道来源,深入挖掘案源线索,连续在终端消费、市场销售、供货来源、仓存储运环节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防范流入市场的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江苏利乐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玩具及用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根据淮安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的转办通知书,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盱眙县公安局对江苏利乐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有工人正在操作机器生产塑料制品,厂房内存放了大量塑料制品及毛绒玩具。经鉴定,“布罗艾”毛绒玩具(鲨鱼)、“尤恩格斯库格”木偶(蛇)、“亚特斯托”毛绒玩具(大象)、古西格格登”毛绒玩具(狗)、“托瓦”毛绒玩具(花菜)以及956套儿童坐便器及大量条形码均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物品货值达29.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目前,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盱眙县公安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和社会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的儿童用品严重侵犯了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假冒商标的儿童用品往往质量状况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尤其是毛绒玩具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极易出现儿童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江市高资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且未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续延业务,因而当事人在2020年11月17日之后至案发属无资质从事气瓶充装,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站充装气瓶进气阀及电脑称重自动罐装称进行了查封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2月1日开始至现场检查之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共违法充装液化气14.39吨,销售金额6.12万元,销售利润0.4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19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43万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充装的场所、设备、过程、安全设施等各方面均处于未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的状态,存在极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站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特种设备经营者,加强了气瓶充装从业者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八

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对盐城木木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注

“许鲜森”卤蛋99665只,标注

“京叶”卤蛋12331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卤蛋进行扣押,并根据不同生产日期组织质量抽检7个批次,所检项目全部符合GB2762-2017和SB/T10369-2012标准规定要求,为合格品。经查,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017年分别注册了“乡巴佬”“乡吧佬”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含鸡蛋、蛋。当事人于2020年10至2021年4月,委托连云港市大喜庆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锐扬食品厂分别生产标注

“许鲜森”卤蛋和标注

“京叶”卤蛋,后在淘宝、拼多多平台利用6个网店共销售12192笔,销售金额338207.09元,扣押的卤蛋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为94646.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注“许鲜森”乡吧佬卤蛋和标注“京叶”五香蛋,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注册商标“许鲜森”、“京业”,并辩称“乡巴佬”是浙江苍南当地对卤制熟食的代称,但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卤蛋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乡巴佬”“乡吧佬”字样以及读音一样“xiangbalao”拼音,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与注册商标人关系的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既查商标侵权又查食品质量,确保案件调查全面、定性准确,有力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徐州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干式变压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5日,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给安建房地产开发(沛县)有限公司开发的沛县汉城源筑书香苑小区配电室的变压器进行检查时发现,沛县汉城源筑书香苑小区已建好3个配电室,每个配电室都已安装了干式变压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查扣了涉嫌以假充真干式变压器的型号为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4台、SCB11-800/10/0.4干式变压器8台,货值73.28万元。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和安建房地产开发(沛县)有限公司签订《安建.汉城源筑项目高、低压电缆、变压器及高、低压配电柜(二标段)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B20200324-1,合同约定:订购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12台,销售价格:5.56万元/台;订购SCB11-800/10/0.4干式变压器26台,销售价格:6.38万元/台。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SCB11-630/10/0.4干式变压4台,SCB11-800/10/0.4干式变压8台给安建房地产开发(沛县)有限公司,货值金额:73.28万元。2020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8台SCB11-800/10/0.4、4台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分别抽取样品2台送至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变压器实验室、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例行试验、温升试验不合格;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绕组材质进行分析,检测结果为两台干式变压器绕组材质均为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6月18日,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以假充真SCB11-630/10/0.4干式变压器4台、SCB11-800/10/0.4干式变压器8台,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不良变压器生产企业将干式变压器用环氧树脂包裹,把铜绕组换成铝绕组等等,这些变压器内部构造偷梁换柱的违法行为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并非一般的假冒伪劣,会给国家、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本案的查办打击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警示不良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经营,推动了徐州变压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十

宿迁市蔡某琳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根据举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宿城区王官集宋江商店涉嫌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蔡某琳于5月7日向该商店销售一批白酒,标注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其中40.8度蓝色经典梦之蓝M/3酒8瓶、42度蓝色经典海之蓝60瓶、42度洋河大曲蓝瓷96瓶;标注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41.8度双沟珍宝坊(君坊)酒108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白酒。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为2.53万元。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白酒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提供不出涉案白酒的合法取得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暴风行动暨“铁拳”行动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件,执法人员深挖案源,一案两查,坚决斩断制假售假产业链条,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发展势头,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白酒制假售假违法分子起到了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2023年新农合缴费上涨了,每人每年350元,以下6类人可免缴

#新农人创作大赛#

时间过的真快啊,一转眼又快到了立秋时节,在过20多天就是孩子们开学的日子了,很多贫困家庭都在为学费发愁,可是还有一项费用也是从9月份开始缴纳的,那就是新农合了

说起新农合相信老百姓是最有发言权的了,作为新农合缴费的成员之一,阿平作为地地道道的乡巴佬有权利也有义务为大家分享关于以下7类人是不用缴纳新农合的,你知道哪些人吗?

新农合缴费起初是每年10元一个人,后面涨到了40元、60元、90元、直到去年飙升到了320元。有很多人从前几年开始就停止了新农合的缴费,理由就是费用年年涨,还涨的飞快,不知道何时是个头,比如平时一年到头看病买药可能只要几十一百多元就搞定了,如果一家有6口人,就是一次性付清1920元。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就是一笔巨款。

再过一个多月又是一年一度新农合缴费的时间了,今年的缴费情况是不是还是在去年的基础上上涨呢?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据了解今年的新农合还会在去年的基础上再上涨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按照一家6口人来算的话,就是2100元。同理比去年上涨180元。今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同时要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意思就是说缴费比例越高报销的范围越广。

新农合报销范围及比例提升

第一个:一级医院(含一级以下医院)的报销比例

住院费花400元~30000元的,按80%报销。

住院费花30001元~60000元的,按85%报销。

住院费花60001元以上的,按90%报销。

第二个: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

住院费花800元~30000元的,按70%报销。

住院费花30001元~60000元的,按75%报销。

住院费花60001元以上的,按80%报销。

第三个:三级医院报销比例

住院费花1100元~30000元的,按55%报销。

住院费花30001元~60000元的,按60%报销。

住院费花60001元以上的,按65%报销。

综上所述,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

有以下6类人可以免费交新农合

第一类:农村贫困人家第二类:五保困难的家庭(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第三类:无实际生活能力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第四类:困境儿童(无人抚养儿童);第五类:困难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享受低保救济对象);第六类:年纪大的老人(比如说徐州市颁布了《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政策,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享受医疗保险费用全免)

综上所述,新农合虽然已经能够解决多数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大医院和小医院收费比例应该统一,因为新农合本来就是针对大病保险的,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