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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糖尿病拒赔(妊娠期糖尿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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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友” 理赔遭拒?靠法律 “扳回一局”!

#法律热点解读##头条创作挑战赛#保险,本应是人们应对生活风险的有力保障,然而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却时常出现各种争议,其中像糖尿病拒赔这类情况更是引发诸多关注。

案例情况

2014年12月,张女士为自己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小李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1型糖尿病被列为理赔项目之一。根据保险条款,1型糖尿病的定义为由于胰岛素分泌严重不足导致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

条款中要求,诊断必须明确,并有胰岛素和血C肽测定支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连续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超过180天;

2、因病情严重,已接受心脏起搏器植入或因坏疽切除一趾或更多趾。

2024年8月,小李因病住院,诊断为1型糖尿病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出院后按医生嘱咐注射胰岛素。随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称自己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但此时的保险公司却以未完全符合条款要求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律师在接受小李的委托后表示,保险公司根据合同,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需完全符合条款规定,包括诊断明确并具备必要的医学检查结果,且治疗需满足特定条件。由于小李未满足这些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金。

对此,律师表示,作为保险公司,首先,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重要责任,但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承保后,就不能随意以一些站不住脚的理由进行拒赔。其次,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至关重要。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对条款进行扩大化或者不合理的解释来逃避理赔责任。合同中关于疾病引发原因的限定应当遵循科学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减轻自身义务。

再者,保险公司关于1型糖尿病的规定与公众对这一疾病的常识理解不一致,也未考虑到医疗技术的进步。律师指出小李被医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符合医学标准,并且社会大众普遍认知其为重大疾病。因此,根据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遵循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而不能以合同条款与医学标准不符为由拒赔。

最后,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李35.4万元保险金。通过这起保险理赔糖尿病拒赔案,希望大家能够明白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购买保险时谨慎选择,遭遇不公拒赔时合理维权,让保险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保障,而不是带来无尽烦恼的源头。

保险理赔争议:糖尿病拒赔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阿华(化名)的母亲为其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1型糖尿病被列为理赔项目之一。

根据保险条款,1型糖尿病的定义为由于胰岛素分泌严重不足导致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条款中要求,诊断必须明确,并有胰岛素和血C肽测定支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经连续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超过180天;因病情严重,已接受心脏起搏器植入或因坏疽切除一趾或更多趾。

2017年8月,阿华因病住院,诊断为1型糖尿病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出院后按医生嘱咐注射胰岛素。随后,他要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称自己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但新华人寿以未完全符合条款要求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拒赔理由

在庭审中,新华人寿辩称,根据合同,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需完全符合条款规定,包括诊断明确并具备必要的医学检查结果,且治疗需满足特定条件。由于阿华未满足这些要求,保险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1型糖尿病的规定与公众对这一疾病的常识理解不一致,也未考虑到医疗技术的进步。法院指出,阿华被医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符合医学标准,并且社会大众普遍认知其为重大疾病。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应保护投保人的权益,而新华人寿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遵循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而不能以合同条款与医学标准不符为由拒赔。

法院最终判决新华人寿赔偿阿华35.4万元保险金。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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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糖尿病病理赔被拒,无奈只能上诉,法院:赔付并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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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意识中,觉得只要我有了社保、医保等保障,就已经很稳妥了,但是我们不了解的是其实商业保险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试想一下有人一旦患有了重疾,进入医院的大门,花钱肯定就好比如流水,撇开起付线、报销比例不谈,医保的封顶金额就只有30万元,当然这还只是针对城镇职工的住院报销,总的来说这与消费者住院费用动不动就花费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会依据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对其进行询问,众所周知,如果消费者没有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一旦消费者出险之后,保险公司肯定会拒赔;但是消费者如实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告知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还以此拒赔,那么遇见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好呢?让我们来看一下。

女子患糖尿病病理赔被拒,无奈只能上诉,法院:赔付并豁免保费

01真实案例

在2017年6月份,崔某为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一份两全保险,年缴纳保费为8275.53元。

在2018年6月份,崔某身体出现了间断性的心悸的症状,于是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Ⅱ型糖尿病以及周围血管的病变、高血压、高血脂症,医生建议其入院接受治疗,崔某在院治疗了17天之后便出院,在院总计花费为7041元,其中医保报销了3349元,崔某自己花费了3692元。

崔某出院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经过一番调查之后,表示崔某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拒赔了崔某。

崔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住院医疗津贴850元、住院费用保险金3692元,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同时豁免其2018年6月至2037年6月的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两全保险的后续的保费,其余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障义务。

女子患糖尿病病理赔被拒,无奈只能上诉,法院:赔付并豁免保费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崔某在向我公司投保之前就因Ⅱ型糖尿病在医院住过院,崔某未向我公司告知其既往症,这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我公司不能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在崔某申请理赔后,我公司已向其寄出解约合同的通知书,而且不能退还其保费。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崔某最大争议的焦点在于崔某是否有未如实告知的行为,经过调查,崔某在投保的时候已经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提交了其患有Ⅱ型糖尿病的病历,但是保险公司仍同意为崔某承保,因此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以采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崔某64542元保险金,并豁免两份保险合同后续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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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好买保观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崔某未提交自己的病历,过错自然在于崔某,可是崔某已经在投保的时候就将病历交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最后保险公司仍让其投保,这有可能是保险业务员因为自己的业绩提成,从中动了手脚,或是其他种种的可能,但有一点肯定的是保险公司已经让其投保了,这就是保险公司的错误,保险公司既然犯过错在先,自然也要承担后果。

消费者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履行好健康告知的义务,因为看似简单的健康告知,实际上承载着消费者最后能否得到理赔金的重任,健康告知的问题,一直是一些健康险赔付的“绊脚石”,它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消费者要谨慎,更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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