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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怎么办门特(糖尿病怎么办门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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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健康主管责任制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天津电 (记者武少民)记者从天津市医保局获悉: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健康主管责任制。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543家医疗机构申报成为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机构,并承诺可以通过自行或与其他医疗机构协作的方式,向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包括病情监测、并发症筛查、治疗用药和转诊等事项在内的糖尿病健康管理服务。

政策实施过程中,可由糖尿病门特患者自主选择一家健康主管机构,负责教育指导糖尿病门特患者加强自我管理,并向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规范化糖尿病健康管理服务。该政策实施以来,天津已有近3万名糖尿病门特患者选择了自己的健康主管机构。

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在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接受糖尿病门特诊疗,报销范围将不受天津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限定。由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情况,从天津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选择适宜医药服务项目,制定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用药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均按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

同时有高血压、糖尿病,“门特”可一起报销吗?官方答疑丨禅城面对面

门特定点医院怎么变更?同时患多种特定病种可以一起报销吗?……围绕今年新出台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禅城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琦4月12日带队上线FM94.6《禅城面对面》节目时,接听市民相关来电咨询,并在线和网友互动交流。

图: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禅城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琦、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股股长高健飞、基金监管股股长陆蓥、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和规划法规股股长杨锦伦上线《禅城面对面》节目。

热线互动问答

①市民江姨反映:

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早前已经办理高血压的特定门诊,但去看病时发现,医院为其开具高血压的药可以进行医保报销,而糖尿病的药物则无法报销。是否两个门特病种不能同时医保报销?

禅城医保部门回复:

多病种可以同时报销。但一个病种只对应一种门特待遇,虽然江姨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但只申请了高血压病种的门特认定,在门诊就诊时则只有高血压的药品可以通过门特政策进行报销。如果江姨符合糖尿病病种准入条件,可以申请认定。

另外,即使没有申请特定门诊,使用已纳入医保目录内的高血压、糖尿病药物,同样可以在普通门诊报销。

②市民李小姐咨询:

之前已经选择的门诊特定病种医院,如何进行变更或者取消?

禅城医保部门回复:

市民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变更“门特”选点医院,线上通过“粤医保”小程序——“我要办事”栏点击“查看更多”——下拉找到“特定门诊选点登记”——阅读“办理须知”——点击“新增选点”/“变更”,选择需要前往就诊的医疗机构即可。线下方面可以到医院医管办驻点窗口或参保所属街道的社保经办窗口进行变更,一个年度内变更数量不超过3家。

③市民邓先生建议:

本人需要长期服用慢性病药物,之前普通门诊开药10天量可获得报销,但现已改为开药7天量才可获得报销,而每次的挂号的门诊诊查费是10元,医保可报销9元,意味着市民看病次数增加、从一年36次增加到约52次,那医保部门为市民报销的诊查费也存在负担,建议恢复原做法。

禅城医保部门回复:

医保部门并没有压缩开药时间的规定。

市民日常就诊听到医生说,一般门诊只能开3天的药,如果遇上特殊慢性病等情况可延长到7天,其实这个是卫健部门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而在门特管理办法中,医保部门是支持开具“长处方”的,最长可延长至12周,但这是医保部门的鼓励性规定,具体还是要看医生对病情的判断,需要患者进一步和医生沟通。

图:市民日常有医保使用疑问,也可通过就近的定点药店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包括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佛山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亲仁分店、禅城区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等地。

“门特”参保人可选3家定点医院

且没有“医院等级”的限制

2024年1月1日起,《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禅城医保部门介绍,当中对待遇和管理进行“三提三放三优化”:

“三提”是普遍提高并汇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部分一类病种报销比例、提高医保三目纳入比例;“三放”是放宽异地就医规定、放宽家庭医生病种范围、放宽变更选点医疗机构次数;“三优化”是优化异地选点规定、优化本市病种的准入标准和优化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确认和诊疗资格条件。

其中,在“门特”异地就医方面,新政参照住院异地就医的规定,参保人选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即可获得门特报销。

但要留意做好两件事:一是要做好异地就医备案;二是要做好门特的选点。目前“粤医保”小程序已经实现“门特”线上选点,市民足不出户即可完成选点和变更。报销比例方面,参照异地就医规定,长期居住和转院的按佛山政策比例报销,自行前往异地的则需要在佛山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进行报销。

“门特”就诊选点方面,按照新政,目前参保人可选定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的,一个年度内变更数量不超过3家。与普通门诊选点不同,“门特”没有限定医院的等级,即不需要选定一家基层医疗结构,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多选择。

社区卫生站接受“门特”认定申请

新政实施后,认定“门特”的方式也有更多途径。

其中,受群众广泛关注的、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病种认定资格,放宽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以后患者可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病种认定,无需跑大医院。

截至目前,禅城辖区内已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资格: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续还会有更多卫生服务站获得病种认定资格,为广大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就医提供更多便利。

而对于“门特”全部61个病种的认定和治疗资格,社保经办机构已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外公布,大家可以通过“禅城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梁韵诗、主持人陈隽。

解惑 | 事关开药、报销!天津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责任制权威解答→

近日,天津推行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责任制受到广泛关注。为此,天津市医保局选取了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01

糖尿病门特患者签约健康主管机构,较之前有哪些好处呢?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诊疗用药服务向全面健康管理服务的升级。糖尿病门特患者签约选定健康主管机构以后,健康主管机构向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的服务,将由原来单纯的诊疗用药服务,全面升级为包括病情监测、并发症筛查、健康教育、治疗用药和转诊服务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包,逐步实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

二是适当放宽糖尿病门特用药报销范围。糖尿病门特患者签约选定健康主管机构以后,健康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情况,从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选择适宜的医药服务项目,制定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用药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照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不受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限定。

01

糖尿病门特患者必须在3月31日前签约选定一家健康主管机构作为糖尿病门特的取药医院吗?

不必。我市并未规定糖尿病门特患者必须在某一时间点之前,选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健康主管机构。

03

可以不签约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继续在之前选定的三家机构享受糖尿病门特报销待遇吗?

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糖尿病门特患者暂未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的,可继续在原选定的三家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按规定享受我市门诊特定疾病医保报销待遇,报销范围按照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执行。

04

签约之后,签约的医院药不全,别的医院又不能取,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从制度保障层面来看,这个问题不应发生。

医疗机构在申报成为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机构时,已书面向各区医疗保障部门承诺,可自行或通过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协作,向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病情监测、并发症筛查、健康教育、治疗用药和转诊服务。同时,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鼓励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通过在线复诊续方、电子处方流转、药品配送上门等新型服务模式,为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便捷可及的诊疗用药服务。

如由于医疗机构运行管理等方面原因,确导致了该问题的出现,也就是健康主管机构未能正常履约,糖尿病门特患者可自主选择变更健康主管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也将对健康主管机构履约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退出机制。此外,建议糖尿病门特患者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协作,来满足自身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健康主管机构,并将满足具体用药需求作为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在双方签约时进行明确约定,进一步避免该问题的发生。

05

签约了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机构后就很难改了吗?

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可根据自己意愿变更健康主管机构。签约后,需变更健康主管机构的,需到原健康主管机构终止原签约,终止时间为终止当月最后一日。签约终止后,门特患者可选择新的健康主管机构进行签约,两次签约时间不可有重叠。

例如,张先生在与A医院办理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责任制签约后,经过一段时间,认为A医院为其制定的健康管理方案并不适合自己,在2月9日与A医院办理解约事宜。A医院应告知张先生签约按月度生效,此次签约将于2月28日终止。如,张先生在2月9日办理解约手续后,于2月15日(即解约当月)又重新签约了新的健康主管机构,则新签约自3月1日起生效;如,张先生于3月2日(即非解约当月)重新签约了新的健康主管机构,自签约之日起即生效。

06

签约后,健康主管机构可以转诊吗?如何办理呢?

健康主管机构可根据签约患者病情等情况将其转诊至协作机构,同一签约患者的有效转诊协作机构原则上不可超过10家。如遇特殊情况,需向辖区医保分中心备案申请增加。

签约患者可通过医保个人网厅或津医保APP查询糖尿病门特就医机构范围,包括健康主管机构和协作医疗机构。

07

签约后,可以看中医吗?原来用的药还可以用吗?

可以。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依然可以接受中西医治疗和按原用药方案用药。签约后,医疗机构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情况,从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选择适宜的医药服务项目,制定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用药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照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不受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限定。

08

签约后,还得重新做一遍检查吗,否则不给开药吗?

糖尿病门特患者新入组后,健康主管机构对患者开展新入组检查,包括医疗病史、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主要是为了更充分掌握患者病情,从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规范化诊疗用药方案,并非不做入组检查不能开药。

其中,糖尿病门特患者3个月内在其他健康主管机构做过入组检查的,可不再重复入组检查,直接纳入随访管理范围。

09

有的医院说“不签约,4月份就不能按照门特待遇报销了”,是真的吗?

不是真的。如不选择糖尿病健康主管机构,糖尿病门特患者仍可按原规定继续到之前选定的糖尿病门特登记医疗机构就医,糖尿病门特各项医保待遇标准(包括起付标准、医保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不受任何影响,执行糖尿病门特按项目支付范围。

010

有的患者反映,签约了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责任制后,大夫称“每月只能开600元的药”,是这样的吗?

医保部门并无此类规定。糖尿病门特患者签约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在健康主管机构或到健康主管机构转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糖尿病门特诊疗用药费用,医保按现行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也就是说,糖尿病门特患者签约前后,医保报销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无任何变化。

如患者在签约选定健康主管机构过程中,健康主管机构提出了“每月只能开600元的药”类似限定的,建议患者直接拒绝签约;如患者在签约后的实际就诊过程中,遇到“每月只能开600元的药”类似限定的,建议患者自主选择变更健康主管机构。患者也可将遇到此类限定的有关情况,通过电话热线12393向医保部门反映,医保部门将在核实情况后督促健康主管机构进行整改。

011

常吃的一种降糖药,大夫一次只给开20天的量,称“开多了医保局审核不过,让大夫赔钱”。这合理吗?

大夫的说法并不客观。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医保按规定报销。医保部门对处方天数、处方金额等没有其他具体限定,更不会干涉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让大夫赔钱”。

医师应遵照《处方管理办法》,根据患者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012

医保限制拟签约医院级别吗?限制开药吗?

医保部门不限制签约医院级别,不限制医师开具处方。

凡可自行或通过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协作,向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病情监测、并发症筛查、健康教育、治疗用药和转诊服务的医疗机构,不论医疗机构级别,均可作为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机构。糖尿病门特患者可自主从中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健康主管机构。

糖尿病门特患者签约选定健康主管机构以后,用药报销范围将适当放宽。健康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情况,从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选择适宜的医药服务项目,制定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用药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照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不受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限定。

013

外省市在天津长期居住的慢病者能不能签约?怎么签约?

外省市人员在天津市长期居住,且参加天津市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天津市糖尿病门特鉴定中心鉴定为糖尿病门特患者并享受天津市糖尿病门特医疗保障待遇后,可以到自己选定的健康主管机构,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签约。未参加天津市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不能享受天津市糖尿病门特医疗保障待遇,不能办理天津市糖尿病门特健康主管机构签约。

014

发现身边有倒买倒卖糖尿病用药的,要怎么举报呢?举报有奖励吗?

如发现为虚假糖尿病并利用门特病待遇欺诈骗保的行为可向市医疗保障监督检查所举报,电话为022-87085500。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且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可以申请举报奖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案值的1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如遇到其它问题,可以就近咨询区医保部门,或随时拨打12393医保服务热线。

来源:天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