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老汤(糖尿病 老火汤)
糖尿病人老汤:今年80岁,我让并发症停留在了40年前
控制糖尿病的方法,说起来简单,实际上做起来是非常难的,特别是饮食跟运动上,坚持一天不难,但坚持一个月、一年、十年……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
糖尿病人老汤今年已经80岁了,患糖尿病也快四十年,几十年来,他始终贯彻着“管住嘴、迈开腿”的6字方针。采取饮食、运动、用药等多项综合治疗措施,在如此高龄,血糖血压血脂等各项指标都在合理的范围内。
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他一直没有并发症,可以说将并发症“扼杀”在了四十年前,今天就来说说老汤的控糖故事。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老汤从小就属于“别人家的孩子”,家庭条件不错,父母都是知识分子,他也没有辜负父母的期待,成为了某大型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并历经升迁,作为设计院的领导,他的事务非常繁杂,经常是超负荷工作。
工作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再加上生活不规律,最终在四十岁左右的时候,他被发现血糖紊乱,但那时候关于糖尿病的相关书籍非常少,治疗手段也很少,就这样在迷茫中放任病情发展,最终他因为差点出现酮症酸中毒被送到了医院,血糖一度高达28.0mmol/L,并且被迫住院治疗。
经过医生科普,老汤也了解了糖尿病的可怕,想到自己的孩子、妻子、年迈的父母,这时候的他才下定决定,一定要积极治疗,控制好病情。
老汤意识到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学习糖尿病知识,后面的他渐渐将一些工作分配下去,不再事事亲为,只要有机会就去参加医院的讲座,同时也通过各种渠道购买了大量的糖尿病书籍,不断根据学习到的知识调整自己的饮食、运动计划。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老汤就获得了非常大的成果,首先是饮食习惯,他结合自身情况,计算出一天所需热量,每天尽量少食多餐,同时按照红黄绿白黑紫等颜色来搭配好食物,每餐都不重样,让食物的种类更加多样。
主食方面粗细粮搭配,菜肴上荤素搭配,高升糖指数的食物搭配低升糖指数的,同时少吃容易升高血糖的食物,偶尔吃点牛奶、低糖水果、坚果等进行加餐。
经过三年时间的努力,老汤基本掌握了自己的饮食习惯,可以通过饮食将血糖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很少出现血糖波动过大的情况了。
2、控制并发症 结果好糖尿病人最担心的就是并发症,在这一方面,老汤也是比较注意的,刚开始血糖控制不好,经常发生便秘,后来严重了,还做过2次手术,非常尴尬痛苦,就是这次经历,让老汤更是下定了控制并发症的决心。
经过多年实践,他也摸索出了通过饮食来战胜便秘的方法:
首先,每天尽量吃上500克-700克蔬菜,以绿色蔬菜为主,补充膳食纤维。
其次,主食上,做到多种种类,大米搭配着红薯、玉米、燕麦或者红豆、赤豆等等杂豆,做成干饭,同时补充充足的水分,每天不低于2000毫升。
最后,不久坐不动,不憋尿憋便,也很少吃凉饮冰饮。
另外为了避免高尿酸血症加重血管硬化引发痛风,他就通过非药物的方法来降低尿酸。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少吃或不吃高嘌呤食物;戒烟戒酒;少盐少辣;每天适当运动;保持情绪稳定;保证营养均衡;不乱用保健品等等。
还有值得老汤自豪的一件事就是摆脱了牙痛的痛苦,自从得了糖尿病,老汤就发现自己经常牙龈发炎,经常疼得睡不着觉,吃不了东西,这导致他的血糖反反复复的,后来他开始按照医生的要求,每顿饭后都刷牙,一天刷四五次牙,并且特别注意更换牙膏、牙刷,保持口腔卫生,现在他已经好几年没有牙痛了。
以上是老汤这些年积累的一些控糖经验,他还特意强调了一点,那就是糖尿病友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养成多交朋友的习惯,在生活上,少生气,莫激动,凡事多退一步,自从得了糖尿病,他的老伴都说老汤脾气好了很多,简直像是变了一个人。
黑洞来了!“黑汤”怎么办???
远达5500万光年、
质量为太阳的65亿倍的黑洞,
都被智慧的科学家们拍成了
大头贴、特写照。
那么,身边的“黑汤”怎么办
就能真的任其肆意妄为、拿他没有一点招???
怎么样才能让所谓治疗疾病的“百岁老汤”、实为骗人敛财的“黑汤”
撕掉假面具、露出真面目??
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
小编带你走进淮阴检察,
看看人民检察官如何
掀开“百岁老汤”的“黑”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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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检察办理的“张媛媛等人销售假药案”入选江苏省检察院2019年第一期《公告》案例
2014年7月,家住淮阴城区的陈大爷常年患有高血压,深受病痛折磨,平时对电视台播出的养生、医疗等栏目格外关注。后通过收看了某省卫视的“健康大讲堂”电视购物节目,在“健康顾问”推荐下,购买了三个疗程的“仲景百岁汤”。
陈大爷遵照医嘱,吃了一段时间的药,发现并无起色,后发现该药品无批准文号,怀疑是假药,上当受骗的陈大爷遂选择了报警。
2015年5月份,涉嫌利用电视购物广告销售假药的哈尔滨女子张媛媛与内蒙古男子王立君,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原来,张王二人将河南一药业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葛根砂仁袋装茶”“苦瓜玉竹袋装茶”更换商标,在不改变生产标准的情况下,将2种普通的袋装茶包装上的原料成分,分别从7种虚增成28种、21种、32种,并称对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风湿骨病等疾病有显著疗效,并在外包装上标注成分功效和400服务热线。并通过在多家省级卫视推出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顾问”、“名医坐堂”、“健康大讲堂”等形式进行宣传。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如果将“变身”后的袋装茶,统称为“老汤”进行宣传,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但仅仅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不足以概括二人全部的犯罪行为。张王二人在广告中宣传“老汤”对于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治疗效果,导致上千名患者购买并服用根本没有任何治疗效果的“老汤”,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仅一家销售点就通过顺丰快递销售了“老汤”产品1100余万元。但由于在“老汤”的生产、宣传和销售等环节并未提及任何“药品”字样,这种情况下,对二人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销售假药呢?
检察机关决定从两方面,对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涉嫌销售假药进行审查:一方面,要补充证据证明“老汤”就是假药;另一方面,要论证“老汤”是否符合销售假药罪名中按照假药论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最终得到相关部门的验证,淮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检察机关复函明确:“老汤”以广告形式明示该产品用于治疗人的疾病、宣称了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并且有患者将其作为药品购买服用,但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根据药品法第48条、第102条等规定可以认定是假药。
2018年3月,历时三年,该案终于得到了生效判决,张媛媛、王立君因为销售假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280万元,两人的公司也被分别判处罚金2000万元。
这是淮阴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一起典型的利用省级卫视平台,将普通袋装茶作为药品进行宣传并销售的食药类案件。4月10日,该案成功入选江苏省检察院2019年度第一期《公告》案例。
张媛媛等人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销售假药 非药品冒充药品 药效宣传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哈尔滨金安天禧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北京翼燊恒通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媛媛,女,1982年4月出生,哈尔滨金安天禧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王立君,男,1974年8月出生,北京翼燊恒通科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董营营,女,1988年5月出生,哈尔滨金安天禧商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姜静静,女,1986年7月出生,北京翼燊恒通科贸有限公司销售部主管。
被告人张媛媛、王立君经调查发现:通过卫视播放养生节目销售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产品的市场很好,遂产生以此获利想法。2014年3月,二人与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公司达成供货协议,供应该公司生产的已经在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备案登记的“葛根砂仁代用茶”和“苦瓜玉竹代用茶”。在生产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二人将以上袋泡茶包装上的原料成份及品种进行虚增并将产品更名,“葛根砂仁袋泡茶”原料成份由7种虚增成28种,更名为“仲景百岁汤”,另有部分被虚增成21种,更名为“除痹驱风汤”;“苦瓜玉竹袋泡茶”原料成份由4种虚增成32种,更名为“仲景回春汤”(以下简称“老汤”产品),并在外包装上标注成分功效和服务热线。期间,被告人王立君安排他人制作“名医坐堂”、“健康大讲堂”、“健康一对一”3个广告片,分别对3种“老汤”产品进行宣传。广告片采用健康养生的节目形式,由无执业医师资格的所谓“专家”介绍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病的形成原因、危害和治疗原则,介绍老汤产品的疗效和好处,在讲解中植入广告介绍和宣传热线电话,并采取所谓患者上场现身说法证明疗效,明示“老汤”产品的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宣传“老汤”产品用于治疗人的相应疾病。在“名医坐堂”广告片中,由专家钱雅兰讲解,宣传为“钱雅兰降压老汤”,出现“降压老汤解决高血压的三大问题”、“老汤虽然是中药,但并不比西药的效果来得慢”等内容;在“健康大讲堂”广告片中,由专家郑汇鑫讲解,宣传为“郑汇鑫老汤”,出现“老汤喝掉糖尿病”、“一碗老汤根治糖尿病、不远千里上门求药”、“喝我研制的老汤,就能解决糖尿病三大问题”等内容;在“健康一对一”广告片中,由专家刘君龄讲解,宣传为“刘君龄老方”,出现“治骨老方不治半截病,全程治疗以下六大类老风湿、老骨病”、“治骨老汤,方子里有35味中药材,都是治疗风湿骨病的好药”等内容。被告人张媛媛负责寻找广告段位及办理400电话业务,将上述广告片在内蒙古卫视、湖北卫视等电视台播放,将“老汤”产品冒充为药品进行药效宣传。被告人董营营、姜静静在明知“老汤”产品不是药品的情况下,受被告人张媛媛、王立君安排,管理、督促各自话务平台话务员以“老汤”产品健康顾问身份,向拨打电视广告所留热线电话的观众宣传产品疗效,将“老汤”产品冒充药品进行电话销售,并通过顺丰、邮政等快递向全国十几个省份销售,非法销售金额达2271万余元。
【要旨】
明知所售产品为普通食品,仍以电视广告形式夸大宣传,声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具有延误病患治疗的风险,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5年5月13日和7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将张媛媛、王立君等20人以及哈尔滨金安天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翼燊恒通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等5个单位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范围广,影响大,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主体众多,需要广泛搜集固定犯罪证据,于2015年6月12日、8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4点补证意见:1.对“老汤”产品进行鉴定,确定产品属性。2.查清所有涉案单位及个人对“老汤”产品的主观认知、客观行为及薪酬获利情况。3.全面收集销售平台记录,查明了犯罪金额。4.完善张媛媛劝说董营营投案立功情况的发破案经过。
后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主要完善了以下证据:1.通过鉴定,确认老汤产品为普通食品。2.对涉案的广告片送交广告管理部门审查以有助于准确认定虚假宣传。3.查清生产者、销售者、宣传者等各个环节行为人对产品本身的认识、广告片及宣传内容的认识以及客观行为等。通过以上证据排除了对3个单位及16个涉案人的起诉,对于生产者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销售经理王周宇,涉案产品根据企业标准生产且检验合格,虚增成分行为由于案发时该茶及包装尚未有统一标准,系应购买方要求而生产,不构成犯罪。对于销售者张媛媛、王立君雇佣的员工赵海红等11人,由于客观上未见到涉案产品,根据广告片和“话术”主观判断为保健食品,从主客观相一致及单位犯罪打击范围的角度出发,该11人不构成销售假药共犯。对于广告经营者牛文牧,其依据广告片主观判断为保健品,并且审核过保健品资质,不能认定其具有将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的主观,不构成虚假广告罪或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对于广告发布者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及李建民等三人,其依据查看的保健食品资质,对涉案产品的广告片以保健食品进行审核,并对广告片中绝对化、不宜出现的语言、文字进行了删除、修改,虽承认广告片存在夸大成分,但并不是明确宣传为药品,作为非医药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确实也难以分辨保健品和药品宣传的界限,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认定构成销售假药共犯。
2015年11月6日,淮阴区检察院对哈尔滨金安天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翼燊恒通科贸有限公司,张媛媛、王立君、董营营、姜静静以销售假药罪向淮阴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重点出示了 3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主要证明张媛媛、王立君明知“老汤”产品系普通食品,为了谋利以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购买,董营营、姜静静制定以药品疗效宣传的方案并培训话务员“话术”积极实施。2.“名医坐堂”等广告片视听资料,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仲景百岁汤等产品定性的复函》等书证。主要证明“老汤”产品的宣传已经符合药品的三个特征,即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应当定性为销售假药。3.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调取的协议书、回款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单位非法销售金额为2271万余元。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张媛媛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老汤”产品实际为食品,应当定性为虚假宣传;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仲景百岁汤等产品定性的复函》不属于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公诉人答辩称,针对本案定性问题,案中涉及的“老汤”产品以可以治疗疾病的名义对外宣传,明示“老汤”产品的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被害人亦是基于上述宣传的药品疗效才购买,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罪。针对鉴定意见问题,两高关于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对“假药”“劣药”进行认定,本案中《关于仲景百岁汤等产品定性的复函》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姜静静、董营营提出其不知道产品的属性,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公诉人答辩称,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明知销售的是食品,仍以具有治疗作用销售,两人还培训并要求销售人员以“健康专家”等名义对外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2016年5月5日淮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媛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判处姜静静、董营营均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各二千万元。王立君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法院对其中止审理。其中,起诉书认定张媛媛构成立功的事实,法院没有采纳。
2016年5月12日,张媛媛、董营营、姜静静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质系通过多个卫视对食品的夸大和虚假宣传,张媛媛应构成虚假广告罪,姜静静、董营营不构成犯罪。2.张媛媛劝说董营营投案的行为应当构成立功。
2017年2月14日,本案二审开庭。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与一审阶段相同。二审出庭的检察人员综合审查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不应该作为认定本案犯罪的依据等意见进行了答辩。同时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张媛媛劝说对同案犯投案起到实质性作用应当构成立功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意见。
2017年3月23日,淮安市中级法院撤销淮阴区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529号刑事判决,发回淮阴区法院重审。
2017年7 月6 日,淮阴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立君被抓获归案,淮阴区法院对其恢复审理,并将本案与被告人王立君销售假药案并案审理。
被告人张媛媛、王立君、董营营、姜静静继续提出销售的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公诉人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该产品应定性为假药,案件应定性为销售假药罪。
2017年12月25日,淮阴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哈尔滨金安天禧公司,北京翼燊恒通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张媛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王立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董营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姜静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均对法院判决销售假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仅王立君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最终二审以其构成立功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80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期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活动。
【借鉴意义】
近年,食药领域的虚假宣传现象多发,司法实践中如何定罪处理存在不同情形,诈骗、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药等罪名存在竞合,必须依法准确指控犯罪。
1.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审查“非药品冒充药品”事实。被告人张媛媛、王立君明知订购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授意生产公司改换产品名称和包装,在包装上虚增配料,对配料中的中草药成分注明具有降血压、降血糖等疗效,并以广告形式明示该产品用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病,宣称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被告人将普通食品冒充为药品进行宣传销售,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当作药品购买和服用,延误病患治疗,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准确审查虚假广告宣传与销售假药行为竞合关系。虚假广告宣传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犯罪行为借助的常见形式,需要在审查案件中精准把握二者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张媛媛、王立君虚假宣传行为属于犯罪手段,而销售假药是犯罪目的,形成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按照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处断原则,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论处。
3.注重区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在行为违法性上的证据标准差异。本案中,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理解应做实质性解释,虽然《药品管理法》把药品检验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但是刑事和行政立法的目的和范畴不同,刑事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与行政法相关规定未必完全契合,被告人实际上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可以不经检验认定为销售假药犯罪。2018年10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采纳了该案认定规则,规定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的销售中,宣称具有药物功效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检察官
提醒
“
身患各类慢性病的广大患者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要注重了解产品本身的详细情况,在购买电视或者报纸、宣传单推销的各类药品、保健品之前,应拨打订购电话详细问清楚产品的治疗效果、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电话号码及售后服务,并拨打生产厂家的电话进行核实。如果订购热线不能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消费者就要多加小心,最好到正规医院就诊、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同时,相关部门一方面,既要加强对电视销售药品、物流快递等行业的监管;另一方面,更要加大对广大群众的法律宣传,提高群众防范、识别和举报意识,通过典型制售假药案例的发布,揭露制假售假内幕,让群众熟知假药的生产、销售、流通和购买付费等各个环节,避免上当受骗。
”
来源:淮安检察
食品“老汤”冒充药品宣传,该当何罪?
5月7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全省检察机关
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销售假药为何能够不起诉?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展现司法温度
案例2:小小美容院,牵出家族团队跨国犯罪
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精准办案,规范行业保障民生
案例3:食品“老汤”冒充药品宣传,该当何罪?
案例4:顺带“代购”国外药品,“小药神”被依法不起诉--扬州高邮:宽严相济体现刑法谦抑,惩防并举守护药品安全
案例5:化工原料竟成抗癌神药,检察出手维护患者健康--惠山检察:全过程发挥监督职能,严惩制售假药犯罪
案例3
将普通食品包装为系列“老汤”,委托专业公司拍摄专题片,在数家省级卫视以直销广告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具有纯中药的功效,能够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病等慢性疾病,仅四月左右骗取患者钱财数千万元。
食品“老汤”冒充药品宣传,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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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卫视广告推销“降压老汤”,果真那么神?
“各位观众,大家好,这里是‘名医坐堂’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专家名医是……”
“电视机前的朋友们请注意,如果你也有:血压高并且长期服用西药降压,同时出现头晕、头痛、失眼、健忘、心悸、四肢疲乏等症状,但苦于没有很好的办法解决,请您不妨打个电话过来……”
“栏目播出时间前50名打进电话的观众,能免费领取‘降压老汤’。让您先试为快,赶快打电话……”
舞台上面坐着一位端庄的美女主持、一位看上去很有医道的“中医专家”,台下一群热心鼓掌的观众……最后,还会有一些患者现身说法,没有吃这个之前怎么,吃了以后怎么样……这些“名医坐堂”、“健康大讲堂”“健康一对一”等广告,让很多中老年人看到了治疗“三高”等慢性病的希望。
家住淮阴城区的陈大爷患有高血压,常年深受病痛折磨,平时对电视台播出的养生、医疗等栏目格外关注。2014年5月的一天,陈大爷在收看了某省卫视的“健康大讲堂”电视购物节目后,对其中推荐的“仲景百岁汤”很感兴趣。随后,陈大爷拨打了电视上的400电话,一个自称是“健康顾问”的人很热情地询问陈大爷有什么需要帮助,并对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等老年常见疾病日常预防和保健知识进行讲解。
一阵寒暄之后,该“健康顾问”切入正题:“针对您的病情,我们向您推荐购买3个疗程的‘仲景百岁汤’……”几天后,快递员将药送到了陈大爷家里,并收取了760元的货款。陈大爷遵照医嘱,吃了一段时间药,发现并没有宣传的功效,病情毫无改观。仔细审视药品后,陈大爷发现该药品没有批准文号,怀疑买到的是假药,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15年5月份,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将利用电视购物广告涉嫌销售假药的张媛媛、王立君抓获。经查,像陈大爷一样被骗的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病患者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达上千人。
真相:更换包装虚增成分, 袋装茶变身治病“老汤”
2011年底,同是做商贸生意的张媛媛和王立君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相识后,二人便开始生意的合作,先后一起卖过保暖裤、袪斑霜等商品。2014年春节以后,二人经过对电视购物市场的调查发现,借助省级卫视平台播放养生节目,销售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风湿骨病产品的市场很好。
二人遂产生在省级卫视频道播放广告,销售治疗糖尿病、高血压、风湿骨病产品获利的想法,并计划以网上销售的袋泡茶为原料,改头换面进行“包装”。同年3月,通过网络查询,并到河南某药业公司实地考察后,决定对该公司生产的“葛根砂仁袋泡茶”“苦瓜玉竹袋泡茶”两产品更换商标及包装,换成“仲景百岁汤”“仲景回春汤”“仲景祛风汤”。
该公司应张媛媛、王立君要求,在不改变袋泡茶生产标准的情况下,将袋泡茶包装上所载的原料成分,分别从7种虚增成28种、21种、32种,宣称对多种疾病有显著疗效,并在外包装上标注成分功效和400服务热线,二人将“变身”后的袋装茶称为仲景“老汤”。至此,普普通通的一包袋装茶,就这样成为了包治百病的仲景“老汤”。
接下来,在制作推广销售的电视购物广告上,二人更是颇下了一番功夫。他们经过研究,决定把3种产品分别拍摄成广告片。内容主要以养生讲座栏目的形式出现,主持人主持、专家讲解、患者互动。片子的开头专家先讲解高血压、糖尿病、风湿病这3种慢性病对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的危害,然后再讲正常治疗的弊端,接着宣传3种“老汤”产品的好处、产品功效及治疗机理,最后由现场的患者进行互动,叙述服用这两种产品以后取得的疗效和感受。
广告结束以后,话务人员将会以“健康顾问”身份一一回拨打进电话的观众电话,然后根据提前准备好的话术,再次宣传和推销产品,最后通过多家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的形式,销售所谓的“老汤”产品。
2014年4月至7月,短短3个月时间,二人仅通过顺丰快递一家公司就获取回款2200余万元。
坚守:三年来,检察官坚持以销售假药定罪量刑
2015年5月13日和7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将张媛媛、王立君等20人以及哈尔滨金安天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翼燊恒通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等5个单位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上诉,再审——历时三年,检察官始终坚持以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而非虚假广告罪或诈骗罪。
为什么?
检察官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仅仅认定虚假广告罪,不足以概括二人全部的犯罪行为,二人在广告中宣传“老汤”对于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的治疗效果,导致上千名患者购买并服用根本没有任何治疗效果的“老汤”,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仅一家销售点就通过顺丰快递销售了“老汤”产品1100余万元。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老汤”的生产、宣传和销售等环节并未提及任何“药品”字样,这种情况下二人的行为是否能认定销售假药呢?为此检察官多次与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就“老汤”是不是假药寻求专业鉴定意见;并且积极与省市检察机关相关专家就案件的办理进行咨询。
经过多方咨询后,检察官确定了从两方面的思路对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涉嫌销售假药进行审查,一方面要补充证据证明“老汤”就是假药,另一方面论证“老汤”是否符合销售假药罪名中按照假药论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
最终,检察官从行政法对药品定义中“适用症状、特定人群、特定疗程”的三个特征入手,对于“老汤”的宣传及销售环节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通过广告宣传“老汤”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病等特定疾病的功能,并且需要按特定疗程服用,此外购买“老汤”的人也都是冲着其治疗效果才购买的特定人群,符合销售假药罪名中按照假药论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
检察官的意见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验证,淮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仲景百岁汤等产品的定性的复函》明确:“老汤”以广告形式明示该产品用于治疗人的疾病、宣称了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并且有患者将其作为药品购买服用,但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根据药品法第48条、第102条等规定可以认定是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