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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车祸(糖尿病患者出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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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西宁!一司机突发低血糖失去意识,车辆横冲直撞……

11月8日,董先生致电西海都市报讲述了一件惊心动魄的事情:自己开车出行时,出现低血糖状况,在车里昏迷失去意识,横冲直撞了多辆车后,冲上路边的水泥台子才停下,18路公交车司机看到后,出手相救送他到了医院,所幸没有造成大的后果。

11月4日早9时许,董先生像往常一样开车出门工作,当车辆行至城西区美丽水街,七中文博校区后,董先生突然眼前一黑,昏迷了过去。“我患有糖尿病多年,那天早上出现了低血糖的情况,突然一晕后就没有了感觉,但脚还踩在油门上,冲过红灯,连着撞了多辆车后,冲上马路边的水泥台子,这才逼停了车子。我在车里什么意识都没有了。”董先生回忆惊险一幕。

“后来,我苏醒后知道,当时,是等待发车的18路公交车司机马娟和18路公交车保安黎明救了我,马师傅看到这一紧急情况,赶紧过来打开车门,拿我手机拨通了我朋友的电话,之后,又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把我送到了医院,如果没有马师傅的及时相救,后果不堪设想。”董先生想通过西海都市报感谢车牌号为青A18881的18路公交车司机马娟、保安黎明和所有那天帮助我的人。

“虽然,这次事故我需要赔偿车辆损失近30万元,但是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多名陌生人能出手相救,让我很感动。西宁真是一座有温度很温暖的城市。”董先生也正在配合执法部门办理事故后续的事情。

记者/莫青

监制/史凯|责编/范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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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海都市报

轿车琼乐高速上连环撞击两侧护栏 海南交警:司机突发糖尿病意识失控所致

12月19日9时许,海南琼乐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大众轿车离奇失控,7公里内频频撞击两侧护栏。

12月20日,海南交警通报,当天王某驾驶一辆琼D号牌小汽车从琼中经琼乐高速往乐东方向行驶,当途经173公里路段时,先后连续碰撞高速公路护栏。经驾车途经群众报警,五指山、乐东两地高速公路巡逻交警立即前往调查处理。乐东交警调查发现,驾驶人王某有糖尿病史。据王某交代,由于当时没吃早餐就驾车前去上班,驾车过程中出现意识模糊,导致车辆失控,连续碰撞护栏。

海南交警提醒,驾驶人应当及时关注、检查自己身体状况,如果出现不适合驾车症状或病情时,严禁驾车上路;如果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不适,应当果断将车安全停下,打开双闪、设置警示标志,报警求助。

糖尿病人遭遇车祸后酸中毒死亡,意外险要赔吗?法院判了!

来源:湖南高院

被保险人身患糖尿病,

遭遇车祸导致严重损伤,

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理赔时,

却被保险公司以非意外身故为由拒赔。

法院如何判决?

来看今日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张某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保障对象为张某、张某的法定父母、法定配偶、子女、张某法定配偶的父母。

2021年2月8日,张某的岳父侯某在小区门口路段过人行横道时,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2021年7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侯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非车祸外伤致死,不属于理赔范围。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另,侯某的法定继承人谌某某、侯某2已将涉案保单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所享有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张某系案件的适格主体。

02

法院判决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侯某因“酸中毒”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经查,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力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两上以上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的延续时,则以前因为近因,而非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的原因。

本案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导致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不足30个小时,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虽然,侯某自身患有糖尿病肾病可能导致“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更不能确认在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侯某仍会在当时被送诊直至死亡。因此“酸中毒”并未超出“交通事故受伤”的合理延续范围,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其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近因,非最初的原因,也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发生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时,若时间在后的原因是时间在前的原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的延续时,则以前因为近因。

本案侯某的死亡原因虽为“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也正是因交通事故使侯某陷入非正常的状态后引发“酸中毒”,进而导致死亡。故将交通事故认定为侯某死亡的近因。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作者:吴卫群 刘哲林 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