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意外(糖尿病意外怀孕能不能药流)
糖尿病人遭遇车祸后酸中毒死亡,意外险要赔吗?法院判了!
被保险人身患糖尿病,
遭遇车祸导致严重损伤,
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理赔时,
却被保险公司以非意外身故为由拒赔。
法院如何判决?
来看今日案例。
0 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张某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保障对象为张某、张某的法定父母、法定配偶、子女、张某法定配偶的父母。
2021年2月8日,张某的岳父侯某在小区门口路段过人行横道时,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2021年7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侯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非车祸外伤致死,不属于理赔范围。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另,侯某的法定继承人谌某某、侯某2已将涉案保单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所享有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张某系案件的适格主体。
0 2
法院判决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侯某因“酸中毒”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经查,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力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两上以上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的延续时,则以前因为近因,而非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的原因。
本案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导致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不足30个小时,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虽然,侯某自身患有糖尿病肾病可能导致“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更不能确认在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侯某仍会在当时被送诊直至死亡。因此“酸中毒”并未超出“交通事故受伤”的合理延续范围,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 ,其死亡属于意外伤害, 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近因,非最初的原因,也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发生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按照近因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时,若时间在后的原因是时间在前的原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的延续时,则以前因为近因。
本案侯某的死亡原因虽为“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也正是因交通事故使侯某陷入非正常的状态后引发“酸中毒”,进而导致死亡。故将交通事故认定为侯某死亡的近因。
作者:吴卫群 刘哲林
来源: 湖南高院
糖尿病人遭遇车祸后酸中毒死亡,意外险要赔吗?法院判了!
来源:湖南高院
被保险人身患糖尿病,
遭遇车祸导致严重损伤,
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理赔时,
却被保险公司以非意外身故为由拒赔。
法院如何判决?
来看今日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张某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保障对象为张某、张某的法定父母、法定配偶、子女、张某法定配偶的父母。
2021年2月8日,张某的岳父侯某在小区门口路段过人行横道时,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2021年7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侯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非车祸外伤致死,不属于理赔范围。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另,侯某的法定继承人谌某某、侯某2已将涉案保单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所享有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张某系案件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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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侯某因“酸中毒”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经查,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力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两上以上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的延续时,则以前因为近因,而非时间、空间上距离最近的原因。
本案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导致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不足30个小时,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虽然,侯某自身患有糖尿病肾病可能导致“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更不能确认在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侯某仍会在当时被送诊直至死亡。因此“酸中毒”并未超出“交通事故受伤”的合理延续范围,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其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近因,非最初的原因,也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发生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时,若时间在后的原因是时间在前的原因直接、必然的发展或者合理的延续时,则以前因为近因。
本案侯某的死亡原因虽为“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也正是因交通事故使侯某陷入非正常的状态后引发“酸中毒”,进而导致死亡。故将交通事故认定为侯某死亡的近因。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作者:吴卫群 刘哲林 编辑:李元
“早晨还好好的,突然就病倒了”,心脑血管意外,其实是蓄谋已久
华子值班的时候,遇到一位阿姨一直在啜泣,她说自己的老伴早晨起床还好好的,突然就摔倒了。到了医院后检查,结果发现是脑出血,现在人迷迷糊糊的,意识也不太清醒。不过医生说出血量不大,不到10毫升,应该可以恢复,不会发生严重的后遗症。
那位阿姨絮絮叨叨地自言自语,老伴年轻的时候当过兵,身体一直不错,除了血压有点高,其他什么毛病都没有,不知道为什么就突然病倒了。
听到那位阿姨的话,华子很想说,其实绝大多数的心脑血管意外,从来都不是突然病倒,而是蓄谋已久。那位阿姨老伴所患的高血压,在阿姨的眼中,可能都不算是一种“疾病”,只是“血压有点高”而已。
高血压起病隐匿,进展缓慢,几乎没有任何症状,但没有症状并不意味着没有损害。如果把高血压看作“子弹”,那么心脏、大脑、肾脏、眼睛、血管等器官就是这颗子弹的“靶子”。高血压会造成心力衰竭、脑梗塞、脑出血、肾功能衰竭、视网膜病变、动脉粥样硬化等许多病变。
心脑血管意外看起来总是突然发生,但实际上是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为人体的器官有代偿能力,在发生轻度损伤的时候,会通过代偿作用维持器官的正常功能,只有当损伤不断积累,超过代偿能力之后,才会显露出症状。
一般来说,如果患了高血压而不去控制,任其发展的话,大约需要10年才会导致靶器官的严重病变。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内及时控制血压,还是可以延缓或是终止器官损害,避免疾病的发生。
但是很多人在未显露症状的时候,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病”,只有在疾病显露出症状,才急三火四地去治疗。虽然可以“亡羊补牢”,但是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因为“羊”丢了之后,就再也找不回来了。
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三高”慢性病,虽然进展缓慢,但它们所导致的疾病基本上都是不可逆转的。比如说心衰、肾衰、脑梗塞、冠心病等疾病,一旦发生,以人类现有的医疗水平,最好的效果也只是控制病情不再进展,维持在目前的状态,而无法完全治愈。所以对慢性病的控制,应当做到“未雨绸缪”,尽量别去“亡羊补牢”。
其实慢性病并不可怕,只要规律用药,把相应的指标控制好,就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关键点在于“早发现、早治疗”。所以要求我们平时要多注意体检,把血压控制在140/90mmHg以下,最好是控制在130/80mmHg;当空腹血糖超过5.5mmol/L时就要注意改善健康生活方式,不过等到超过正常值,发展成糖尿病后再去控制。
甘油三酯如果超过了1.7mmol/L,就要看看自己最近饮食上是不是大鱼大肉吃多了,要多吃蔬菜才可以了。对于有“三高”的人,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要控制在2.6mmol/L以下,能达到1.8mmol/L更好。如果靠生活方式的改善没法控制上面所说的这些指标,那么就要尽早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药物治疗。
写在最后,患了慢性病的人,不要自我感觉良好就认为自己没事,说有什么事都自己扛。华子见过很多的患者,在病倒时都会后悔自己没认真对待自己的健康。但是这个世界上只有治疗慢性病的药,而没有“后悔药”。一人病倒,全家受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家庭的幸福啊。我是药师华子,欢迎关注我,分享更多健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