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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官司(有糖尿病法院会怎样判)

夏天的风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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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考第一因糖尿病被拒录,官司打到省高院:我真的没得糖尿病

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糖尿病的发病率也越来越高,并且呈低龄化、年轻化趋势。据国际糖尿病联盟(IDF)2021年12月发布的消息,我国是成人糖尿病患者最多的国家,过去的10余年间(2011至2021年),我国糖尿病患者由9000万例增加至1.4亿例,增幅达56%,其中约7283万例患者尚未被确诊,比例高达51.7%。糖尿病对日常生活的影响体现在很多方面,本文所讲述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一些特定职业对糖尿病患者关上了大门。

根据IDF报告,中国、印度、巴基斯坦是糖尿病患者最多的三个国家,预计到2045年,中国患病人数将达到1.74亿

【案例】杨某,男,1985年出生,河北承德市人,其于2018年8月参加了承德高新区2018年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并以笔试第一、面试第一的优异成绩进入体检。可在接下来的体检和复检两次检查中,杨某空腹血糖均达到7.0mmol/L以上,承德市中心医院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判定其患糖尿病,不符合体检要求。随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了杨某的录用资格。

该案第一次裁定书,驳回起诉

杨某则认为体检不规范,自己根本没得糖尿病,要求人社部门继续录用自己。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在2年内连续打了5场官司,起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一场官司,法院裁定不符合立案要求,不予受理。杨某随后提出了上诉。

第二场官司,承德市中级法院裁定符合立案标准,要求区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审理。

在接下来的法院审理中,杨某提出的理由如下:

1、《糖尿病检查和诊断标准》规定,糖尿病诊断需空腹血糖大于或等于7.0mmol/L和餐后两小时血糖大于或等于11.1mmol/L才可确诊,可疑者需做75克葡萄糖耐量试验(反映取血前2个月的平均血糖水平)。如果空腹血糖在5.6到7.8mmol/L,餐后两小时在7.8到11.1mmol/L,介乎于正常人和糖尿病人之间,诊断为空腹血糖受损,或者是糖耐量异常。根据以上标准,自己只是空腹血糖达到7.0mmol/L以上,并不能据此判定自己得了糖尿病。

来源于《糖尿病检查和诊断标准》

2、自己去陕西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承德市中心医院和承德附属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自己空腹血糖和餐后血糖指标全部合格。

3、承德市中心医院依据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适用于公务员招录,而本次招考为事业单位招考,承德市中心医院判定自己体检不合格所依据的标准不对。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突破了《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自己真的患有糖尿病,当地人社部门禁止自己担任小学教师也是违法的,因为得糖尿病并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履职。

被告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杨某所提出的理由一一予以反驳:

1、关于事业单位招考采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是有合法依据的。《承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拟聘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0条规定: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10.2.1规定:空腹血糖≥7.0 mmol/L,经复查仍无下降者,诊断糖尿病。空腹血糖5.6~6.9 mmol/L,应做75克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进一步确诊,若餐后2小时血糖≥11.1 mmol/L,诊断糖尿病。根据以上规定,杨某两次空腹血糖浓度达到≥7.0mmol/L,可以诊断为糖尿病。

3、杨某自行去做的三次血糖检测,其中陕西营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不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且这三份检验报告单只能证明原告在其他医院检验的阶段的血糖值是正常范围,并不能说明在承德中心医院体检、复检的两次结果是错误的。

一审、二审过程中,法院均采纳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即承德中心医院依据体检和复检中杨某空腹血糖均高于7.0mmol/L判定杨某患糖尿病,依据确实充分,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杨某不服,随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提出的理由如下:

1、承德市中心医院依据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作为糖尿病的诊断标准明显错误。随着医学不断进步,2005年发布的糖尿病诊断标准已经过去近20年,不能再适用。

2、目前诊断糖尿病的标准为糖基化血红蛋白指标,它能够反应取血前2个月的平均血糖水平。经承德市中心医院检测,自己的糖基化血红蛋白(hbalc)值仅为6.3,比我国目前血糖控制指标6.5还低0.2,根本不能诊断自己患有糖尿病。

3、自己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提出了司法鉴定,请求法院指定机构诊断自己是否患有糖尿病,法院均未采纳。

河北省高院审查认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均为现行有效文件,其明确规定:空腹超过8小时采血血糖浓度≥7.0mmol/L,或一天当中任意时候采血血糖浓度≥11.1mmol/L,经复查仍达到或超过此值,诊断糖尿病。

在体检和复检中,杨某空腹血糖均大于7.0mmol/L,因此体检医院据此诊断其患糖尿病并无不当。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与疾病临床诊断的差异,考虑到公务员录用体检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其与疾病临床诊断存在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可以理解,一、二审法院未准许杨某的司法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最终,河北省高院驳回了杨某的再审申请。

至此,杨某诉求自己未患糖尿病的法律程序已经画上了句号,他此生终将无缘小学老师这份职业。也就是说,不管在临床上杨某是否患糖尿病,只要根据公务员体检标准判定杨某患有糖尿病,他就不符合录用条件。

虽然很遗憾,可规定就是规定。


作为一名公务员,刚看到这个案例时我也觉得很诧异,因为我没想到糖尿病这种常见病,竟然属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不合格疾病之一,毕竟糖尿病属于慢性病,身边也有不少人患有糖尿病,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一样,只是吃东西会有忌口,一般不吃肥肉不吃甜食,日常工作完全不受影响。

为啥糖尿病患者会被禁止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呢?

看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我大概明白了。

根据手册解释,糖尿病属于内分泌疾病,因绝对或相对胰岛素不足而引起糖、蛋白质、脂肪、水电解质等代谢紊乱,严重时可导致酸碱平衡失调,久病者常伴发心脑血管、肾、眼及神经等病变。该病为终身性疾病,需要进行长期维持治疗,难以治愈。

公职人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很难,但一旦录用,一般难以辞退,而糖尿病这种病终身无法治愈,如果录用后有严重的并发症,必然影响履职能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编制是有限的,如果某人履职能力存在问题,这时候却无法辞退,占用了编制却没办法工作,会给单位的日常运行带来一定影响。

其次,公职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经常要无条件加班,或者接受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比如抗洪、抢险等,对于患有糖尿病这种特殊疾病的人来说,加班或者参加一些抢险工作,可能会加重病情。

所以,公职人员招考禁止糖尿病患者,有其合理性。

还有哪些常见疾病患者被禁止参加公考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共有21条,其中前20条规定了20种大类疾病,第21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只要影响履职的,均可以判定体检不合格。

20种疾病中,常见的有以下这些: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肺结核、肝炎、恶性肿瘤、肾炎、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

这里要说下乙肝,乙肝是未被禁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即便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未形成肝炎,即不在禁止范围。

对于很多糖尿病患者来说,这个话题很残酷,可事实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职类招考,对糖尿病患者关上了大门。这条禁令有没可能被解除呢?

为改变这条规定,很多糖尿病患者这些年来一直努力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包括部分医生也提出,糖尿病患者在血糖控制良好和无糖尿病并发症的情况下,体能和智能方面与普通人没有大的差别,是可以从事绝大多数工作的,各行各业都有糖尿病患者从业,甚至一些优秀的NBA运动员也是糖尿病患者,没有证据证明糖尿病人群不能胜任公务员工作。

面对禁令带来的隐性歧视,部分糖尿病患者只能隐瞒病情,所以我们能看到的只是这个群体中的极少数。

面对拒录,很少有人有勇气像本文案例中的杨某这样一直打官司,他们大部分不得不潜得很深很深,甚至有个别患者通过隐藏病情,一路通过了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但随之而来的是用一个谎言掩盖另一个谎言,日子过得并不轻松。

护士在教病人打胰岛素

部分糖尿病患者要终生注射胰岛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改变对糖尿病的限制,毕竟乙肝、艾滋病这种传染性疾病都不被歧视,糖尿病这种非传染病,为啥要被歧视?但愿这一天早点到来。

声明:本文中关于糖尿病的认定和诊断标准,引用于《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诊断自己是否患糖尿病,请前往正规医院咨询医生。本文中罗列的公务员考试体检中所禁止的疾病,引用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受篇幅所限,文中的描述并不完整或准确,具体请直接看原始文件。

一场胰岛素引发的漫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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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随着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宣判,一场胰岛素引发的马拉松官司终于告一段落。这场官司最初由4位学生的家庭发起,但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有学校、有政府、有社会公益组织、有医学学术团体,案中套案,几度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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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妈妈坐在教室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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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倒退8年,麦莉·科斯特罗(Maile Costello)还是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小女孩。为了让这位患1型糖尿病的小朋友能正常地上幼儿园,并且能在幼儿园里保持病情平稳,她的妈妈求爷爷告奶奶,希望幼儿园能帮忙在每天上午看一下麦莉的血糖读数,然后在必要的时候按一下胰岛素泵上的一个按钮。但幼儿园表示这做不到,因为他们只有一位护士(中国一般称为校医或者保健医),而这位护士同时服务于6家学校。学校建议麦莉的妈妈坐在教室外面,以便监测麦莉的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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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麦莉一家和另外3个同样情况的学生家庭一起诉诸法庭,要求公立学校为糖尿病学生提供胰岛素注射和其他方面的帮助。被告的阵容可谓是相当豪华,包括当地学区、加州教育部,以及这些机构的主管和理事会。原告这一边由美国残疾人权利和教育保障基金会作为代表,并且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无偿服务,美国糖尿病学会也站在了原告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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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战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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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注定是一场漫长的战争,第一场战役就打了两年。2007年8月,双方达成和解,加州教育部发布文件,明确指出,如果学生在校期间或参加学校有关活动时需要胰岛素,而学校护士又不在场,那么经过培训但非医疗专业的学校员工可以注射胰岛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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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莉的情况是这样解决的:当地学区安排学校的一位教学辅助人员,每天上午十点半帮麦莉监测血糖,必要时还会陪同麦莉参加学校的郊游。这位教学辅助人员就这样一直陪伴麦莉直到她上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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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杀出程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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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大多数糖尿病学生来说,事情还没完。这是因为半路杀出了个程咬金,有几家护理学团体不满加州教育部的决定,又把它推上法庭(可怜的教育部)。这几家护理学团体认为,只有拥有医疗资质证明的人才能给孩子注射胰岛素。但他们同时又认为,学生家长和家长指定的人士,比如亲戚朋友(但不能是学校员工),是可以给学生注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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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糖尿病学会再次挺身而出,但这次他们不幸地连败两阵。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同意护理学团体的主张,判定:除了护士以外,非医疗专业的学校员工不能为学生注射胰岛素。看得出美国糖尿病学会对此意见很大,在其官方网站的一篇文章中,他们吐槽说,这几家护理学团体都不是糖尿病专业的,并称尽管法院否定了他们的主张,但法官中同情他们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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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按照这个判决的话,那么加州的糖尿病孩子都将面临麦莉当初的问题。因为根据当时的数据,整个加州有近14000位学龄儿童患有糖尿病,而在全加州的9800所学校中只有2800位学校护士!要让这些孩子安全地上学,他们的家长就得像当初麦莉的幼儿园说的那样,陪孩子上学,坐在教室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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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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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来打去就到了2010年9月,加州最高法院同意美国糖尿病学会的请求,对这件案子进行复核。到2011年5月,越来越多的机构参加进来,包括美国司法部、美国儿科学会内分泌学组、美国临床内分泌医师学会、美国糖尿病教育学会,都表示支持非医疗专业的学校员工可以为糖尿病学生注射胰岛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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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辩论,2013年8月,加州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允许经过培训的、非医疗专业的学校员工,在学生家长及其经治医生同意的情况下,给糖尿病学生注射胰岛素。并且,如果学生不能自己注射胰岛素,学校就必须免费提供胰岛素注射和其他必需的护理服务,因为这是为了实现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平等教育权所必需的。当然,胰岛素和注射设备还是应该由学生家长自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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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学校员工的培训工作,法院判定也应该由学校来负责。这一次,美国糖尿病学会和前面交过手的几家护理学团体冰释前嫌,联合发表声明,表示愿意为学校员工的培训提供专业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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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糖尿病学生在学校里的护理问题,终于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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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来源于微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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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吐槽:在我朝,这样的官司绝对不可能发生。首先,法律根本就不会顾及这些;其次,社会力量(包括糖尿病学会、护理学会、家长们)根本不会构成这样的力量;第三,政府很多官员还不知道糖尿病是咋回事呢……而且,而且在当今我朝,糖尿病孩子上学就是一个问题,所以,没有开始,根本就没有以上的然后。对于这些,会长我只能说“一个字”: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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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糖尿病病理赔被拒,无奈只能上诉,法院:赔付并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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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意识中,觉得只要我有了社保、医保等保障,就已经很稳妥了,但是我们不了解的是其实商业保险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试想一下有人一旦患有了重疾,进入医院的大门,花钱肯定就好比如流水,撇开起付线、报销比例不谈,医保的封顶金额就只有30万元,当然这还只是针对城镇职工的住院报销,总的来说这与消费者住院费用动不动就花费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会依据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对其进行询问,众所周知,如果消费者没有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一旦消费者出险之后,保险公司肯定会拒赔;但是消费者如实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告知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还以此拒赔,那么遇见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好呢?让我们来看一下。

女子患糖尿病病理赔被拒,无奈只能上诉,法院:赔付并豁免保费

01真实案例

在2017年6月份,崔某为自己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一份两全保险,年缴纳保费为8275.53元。

在2018年6月份,崔某身体出现了间断性的心悸的症状,于是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Ⅱ型糖尿病以及周围血管的病变、高血压、高血脂症,医生建议其入院接受治疗,崔某在院治疗了17天之后便出院,在院总计花费为7041元,其中医保报销了3349元,崔某自己花费了3692元。

崔某出院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经过一番调查之后,表示崔某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拒赔了崔某。

崔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住院医疗津贴850元、住院费用保险金3692元,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同时豁免其2018年6月至2037年6月的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两全保险的后续的保费,其余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障义务。

女子患糖尿病病理赔被拒,无奈只能上诉,法院:赔付并豁免保费

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崔某在向我公司投保之前就因Ⅱ型糖尿病在医院住过院,崔某未向我公司告知其既往症,这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我公司不能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在崔某申请理赔后,我公司已向其寄出解约合同的通知书,而且不能退还其保费。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崔某最大争议的焦点在于崔某是否有未如实告知的行为,经过调查,崔某在投保的时候已经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提交了其患有Ⅱ型糖尿病的病历,但是保险公司仍同意为崔某承保,因此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以采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崔某64542元保险金,并豁免两份保险合同后续的保费。

女子患糖尿病病理赔被拒,无奈只能上诉,法院:赔付并豁免保费

03好买保观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崔某未提交自己的病历,过错自然在于崔某,可是崔某已经在投保的时候就将病历交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最后保险公司仍让其投保,这有可能是保险业务员因为自己的业绩提成,从中动了手脚,或是其他种种的可能,但有一点肯定的是保险公司已经让其投保了,这就是保险公司的错误,保险公司既然犯过错在先,自然也要承担后果。

消费者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履行好健康告知的义务,因为看似简单的健康告知,实际上承载着消费者最后能否得到理赔金的重任,健康告知的问题,一直是一些健康险赔付的“绊脚石”,它直接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消费者要谨慎,更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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