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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工伤吗(糖尿病并发症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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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阳了”,算工伤吗?专家解答→

当前,部分城市急诊、发热门诊排长队现象引发关注。为解决市民更多就医需求,各地“线上病毒性感冒专病门诊”纷纷开出。

专家提醒市民,一旦感染新冠病毒,如症状轻微无需前往医院,家中对症服用药物即可,以此减少院内交叉感染几率,将宝贵医疗资源留给重症及危重症感染者。

那么,什么情况下感染新冠病毒后才需要去医院就诊呢?一般会出现什么症状?

对此,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药剂科团队表示,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奥密克戎新冠病毒感染是能自愈的,通过居家隔离和服用相应药物对症治疗后都能够在7-10天的时间里获得明显好转或康复,如经居家药物治疗后无好转或者出现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应及时至医院就诊。

以下几种信号,帮助大家及时识别如何判断自己和家人是否需要就医。

1.呼吸困难或气促。如有明显的呼吸困难,喘不过气的情况,可以用指尖氧饱和度仪测量,如氧饱和度下降至95%以下或者有不能缓解的胸痛,意识混乱时,需要及时就医。

2.服用退烧药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超过3天。一般退烧药起效时间为30-60分钟,对于感染前期有发热症状的感染者,服用退烧药后体温会有所下降。不同剂型的退烧药药效维持时间不太一样,药效消失后,体温可能会有2-4次的反复,但是一般在3天后体温会逐渐恢复正常。如果患者经退烧药物治疗后,体温持续高于38.5℃,且发热病程超过3天,需要到医院就诊。

3.持续不能饮食,或腹泻超过2天。有部分感染者会伴随胃肠道症状,最常见的是厌食和腹泻。如果出现症状后2天,经适当空腹或者服用止泻药物治疗后症状还是没有改善,且陆续出现嘴巴干、小便量减少等脱水症状,建议就医处理。

4.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有些患有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的人群,若出现血糖、血压控制不佳等情况时需及时咨询医生或者到医院就诊。

5.密切关注特殊人群的健康监测。如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憋气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况需及时送至医院就诊。

此外,网友们也很关心,万一在上班时间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不上班算病假还是旷工?工资怎么发放?

来看看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李华平律师怎么说——

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为履行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因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感染新冠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他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感染新冠都不能算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一律不能算工伤。

按照目前的规定,员工“阳”了居家隔离,那么工资怎么发放?

按照国务院的最新规定,新冠肺炎患者自己选择居家隔离,仍然属于隔离的一种情形。在这个期间,企业应当向员工发放正常工资标准。

如果员工选择居家隔离后,因为病情严重,需要转到医院治疗,那么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就要按照医疗期来计算,发放病假工资。

如果员工明知自己得了新冠,但是没有报告继续上班,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员工故意隐瞒不报,导致传染病传播,致公司同事以及公司的人身或者财产等等造成损失,那么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所以员工感染了的话,一定要及时报告单位。如果因为员工隐瞒,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办公室不要求大家提交核酸报告了,员工也没有义务去进行抗原检测,万一感染而不自知,可能会影响到单位没法正常运作。如果是要求抗原的话,那么抗原检测的费用谁出呢?

根据国务院的最新规定,除了个别特殊场所以外,都不需要提供核酸报告,也不需要检查健康码。如果企业自己确定相应的防控措施,要求员工每天上班需要进行抗原检测,那么相关的抗原检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假设有员工阳性了,其他同事知道以后不相信公司会进行相应的消杀,不愿意继续去上班怎么办?可不可以算旷工?或者能不能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

如果有同事被感染了,公司有义务对相关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进行终末消毒。

如果员工仅仅以不相信公司对工作场所进行了相关的消杀,以为没有消杀干净,不愿意选择继续上班的,这种情形公司应当及时和员工沟通,消除员工的担忧。如果员工还是不愿意上班,就会构成旷工。

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话,这种情况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综合丨极目新闻、案件聚焦

来源: 南国早报

工作时间突然昏倒,如何认定工伤?律师支招

于先生在上海一家企业做保安工作,日常工作包括巡查企业大楼和守卫门禁。前段时间,于先生在进行日常巡查时突然昏倒,幸好其他同事及时发现并将他送到附近的医院就诊。诊疗结果显示,于先生患有比较严重的糖尿病,并由此产生的并发症让其突然失去了知觉。

于先生就医后住院了一段时间,产生了不菲的医药费用,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晕倒,应当属于工伤。但企业对此并不认同。双方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纠纷。

律师分析认为,于先生因糖尿病并发症在工作时间昏倒并送去医院治疗,而糖尿病并发症一般和患者的生活饮食习惯有一定关系。如果血糖控制不好,糖尿病患者引发并发症的几率比较高,因此,从发病起因来看,糖尿病并发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职业病的范畴,除非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糖尿病并发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否则,糖尿病并发症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由】

于先生是一名外地来沪的打工人员,虽然患有糖尿病,但他还是在上海的一家企业找到了一份保安工作。事发当日,于先生照例与同事一起巡查企业厂区,但途中突然晕倒在地。其同事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于先生及时送到了医院。经过一番检查发现,于先生是因为糖尿病并发症发作才晕倒的。此后,于先生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医疗费用开支让收入本就不高的他颇有些吃不消。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于先生想着因为疾病花掉了不少积蓄就非常心疼。在同事的提醒下,他向企业提出工伤认定,并表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企业对此并不认同,双方多次沟通无效。于先生对此颇为无奈,他想知道,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工伤包括工伤和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马斯祺律师告诉记者,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时,还需要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身份资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针对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如果已按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所述,判断是否构成工伤一般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劳动者是否具有享受工伤待遇的身份资格,一是劳动者是否满足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马斯祺律师表示,于先生因糖尿病并发症在工作时间昏倒并送去医院治疗,而糖尿病并发症一般和患者的生活饮食习惯有一定关系。如果血糖控制不好,糖尿病患者引发并发症的几率比较高,因此,从发病起因来看,糖尿病并发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职业病的范畴,除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糖尿病并发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否则,糖尿病并发症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马斯祺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在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 金勇

工伤导致其他疾病该怎么办,还能被认定工伤吗?

案件:某食品公司职工张某工作中摔伤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II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等。很明显,这些都是疾病的范围,与外伤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职工就认为自己的疾病与摔倒受伤有关。

分析:疾病不是工伤类法律政策的一般保障范围,而是例外型保障,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疾病的情况。比如,职工因工作腰部遭受伤害,腰部软组织损伤并导致腰椎间盘突出;职工因工作膝关节、韧带损伤导致创伤性关节炎、滑膜炎等等。这些由于工作因伤导致的疾病,已经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然而还有一些看似是伤而致的病却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那么该如何判定“因伤致病”?这里有三个要素点:伤、疾病和作用力。要进行“因伤致病”的逻辑判定,“伤”“病”这两个要素就必须明确,缺一不可。有“伤”没“病”进行该判定没必要,有“病”无“伤”进行该判断也不可行。这三个要素谁来明确?从社会分工和能力要求上看,只有医疗机构具备该职业能力,也只有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医学知识、临床实践及其认为合理的判定准则来判定。判定的形式就是诊断,是医疗机构判定结果的有效途径。只要有医疗机构签章的“诊断证明书”即为出具诊断的有效形式。但不论怎样的有效判定形式,若判定为“因伤致病”的,内容上都必须是“伤导致疾病”。这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相关“因伤致病”诊断是法定的,也是合理的,是条例和北京市政府规章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因伤致病”诊断,工伤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中予以确认;申请人未提供的,工伤行政部门不予支持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因伤致病”主张。


在心脑血管等疾病高发的当下,“因伤致病”工伤认定,既关乎职工利益、用人单位权益,也关乎基金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同一把“尺子”进行裁量,不因单位而异、不以职工不同,保障到位、但不越位,通过扎实的法律实践维护法律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