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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报销卡(糖尿病报销卡在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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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看过来,持医保卡每年每病最高可报销药费500元

高血压、糖尿病是需要长期服药的常见慢性病,国家对这“两病”患者的关爱正在继续加大。为进一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出台了《完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今后持城乡居民医保卡的“两病”患者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每人每病年最高可报销药费500元。

《通知》只针对城乡居民医保患者

此次发出的《通知》只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患者,这个政策是一个对特定人群、特定的支付项目的保障政策,这里不包括职工医保人群。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比,保障能力尤其是门诊保障能力相对薄弱。而职工医保采取的是门诊特病结合个人账户模式,未纳入特病的“两病”门诊用药基本可以通过个人账户解决,是有制度安排的。因此职工医保仍然执行现有政策。

“两病”有具体所指非特病

在此之前,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在做住院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了针对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统筹,针对部分门诊费用较高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减轻了患者的门诊负担。

本次《通知》中的“两病”是指不符合重庆居民医保特殊疾病标准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具体而言就是指需用药物治疗的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而以往这种情况患者的门诊药费都是完全自付。

由于我市已经将需要药物治疗的糖尿病全部纳入重庆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保障范围,因此糖尿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药品费用6成可报销 年最高限额500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通知》的规定,“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可直接控制血压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年报销限额为500元/年、病种、人。

市民要如何享受到这种待遇呢?记者获悉,“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标准、定机构、定保障范围管理,申报程序、诊断管理等按现行的门诊特殊疾病经办规程执行。

患者在了解自己的病情后,需首先到各区县医保局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由专科医师确诊后,选择一家二级医院及一家一级医院,录入信息系统;录入系统后,患者在指定的医院,由医生开具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后,就可凭社会保障卡结算,并支付自己负担的部分。

报销范围仅限直接降压药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报销范围仅限于直接降血压的药物,非治疗性药物不能报销,比如降血脂等西药或中草药。心脏超声等检验、检查也不在报销范围内。同时,对于已纳入门诊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则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如果“两病”患者的病情加重了,则可以按照我市门诊特病政策进行申报,经鉴定符合相关标准后纳入门诊特病的保障范围。

3大配套措施确保顺利运行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通知》的顺利实施,该局制定了完善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政策;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规范管理服务等三大配套设施,确保这一利民政策顺利执行。

具体来说,对“两病”用药,重庆会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并采用以量换价、招采合一的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同时,为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避免重复开药。

记者获悉,我市还将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通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慢病卡”、“两病卡”的办理流程及报销政策

慢病申报流程及报销政策

(一)、申报认定流程

1.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城乡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资料,填写《徽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表》,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加注同意意见后,申报提交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

2.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患者身份及各种确诊资料,由审核医师写出初审意见及建议,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申报并初审通过的门诊慢特病人员申报表(一式叁份)及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认定备案,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认定后申报表留存一份,建立县级门诊慢特病台账;一份返回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乡级门诊慢特病台账,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认定表申报人持一份,用作门诊慢性特殊病报销证。

4.门诊慢性特殊病申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或医疗卡)复印件、3年内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申报病种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含并发症检查报告单)等资料。申报资料由卫生院保存。

(二)、支付比例与限额。

1、门诊特殊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慢性病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七日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没有患者所需药品时,开据外购处方通知单可在上级医院或外地自行购买药品,凭处方及外购通知单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在相应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0%比例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相应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85%比例报销(基本医保70%,大病保险15%),超过年度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2、年度报销标准:Ⅰ类(1种)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60000元;(6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1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助封顶线为14000元;(12种)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000元。

“两病卡”办理流程及报销政策

(一)、办理流程

(1)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无并发症的参保居民,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由居住地乡镇(社区)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进行申报并初审,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复审确定后,享受即时结报政策。

(2)复审确定后的“高血压、糖尿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个乡镇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若参保人因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诉或者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员未在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的不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3)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应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登记管理,可持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发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二)、报销政策

(1)报销限额。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佥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2)支付比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支付。其中使用两病用药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需承担10%;使用两病用药目录所列药品以外或为“两病”诊疗项目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3)待遇期限。“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自动延续。参保中断后停止享受待遇,重新参保的“两病”人员须重新进行待遇确认。

好消息!高血压、糖尿病等五大门诊慢特病治疗费,可跨省直接结算了

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个门诊慢特病治疗跨省结算,每省至少有1个地区可跨省结算

通知明确,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病种代码表

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防范欺诈骗保行为

试点地区应做好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工作,并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0)》的要求,实现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试点地区要尽快完成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做好本地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比对和兼容工作,保障试点工作平稳运行。各省需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报错提示信息,准确描述错误原因,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停机维护期间,需在系统接口中返回停机信息,便于参保人和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管理和服务,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指导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落实就医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严厉打击医保欺诈骗保行为,防范基金风险。

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问答

一、哪些门诊慢特病能够跨省直接结算?

答:本次试点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纳入试点范围。

二、哪些地区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2021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各试点地区完成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测试、验收后,该地区参保人员跨省就医时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试点地区开通情况。

三、哪些参保人员能够办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四、哪些定点医疗机构能够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试点地区在已开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并完成医保疾病诊断、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门诊慢特病病种等医疗保障业务编码贯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经过必要的系统改造和充分测试后,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

五、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执行什么报销政策?

答:为了兼顾各地病种范围差异,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会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六、定点医疗机构如何获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信息

答:参保地经办机构需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以便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并开展相应的诊疗结算服务。

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可通过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获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信息。

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执行什么结算规则?

答: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

综合财政部网站、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

来源: 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