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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健糖尿病治疗仪(天行健糖尿病治疗仪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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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老人轻信电视广告 买药被骗近5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国贤)最近几个月,家住福民街的席师傅心里一直不舒服。原来,从2013年1月份起,由于轻信电视广告,席师傅多次接收到自称是在北京的中国科学院教授打来的电话,并花钱购买了该机构推出的号称能够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在两年的时间里,陆续花去的药费多达近5万元。

被骗经过

2012年底,席师傅被检查出患有糖尿病。2013年1月份,席师傅在收看电视时,看到西藏卫视一档健康栏目推销的一款名为“天行健糖尿病治疗仪”的仪器能够治疗糖尿病。看得心动的席师傅就拨打了广告给出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该治疗仪的原价为3100元,因为他是看广告打电话订购,因此可以优惠至1850元,并不断地吹嘘治疗仪的功能和治疗效果。2013年1月14日,席师傅收到了从北京一家所谓“中国科学院”寄过来的治疗仪。之后不久,席师傅开始不断接到自称是中国科学院教授刘国辉的推销电话,对方得知席师傅肠胃不太好,就向席师傅推销了价格为1700元的中药。席师傅听信对方是中国科学院,就又一次买了药,席师傅说,第二次寄来的中药确实起了些作用,这就加深了他对对方的信任。还有几次推销药物,对方声称是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华,并在寄给席师傅的药中附送“中国科学院院长某某某”的宣传单。就这样,两年时间内,席师傅分十多次,陆陆续续的收到了总标价多达近5万元的药物和仪器。

花5万多买来平价保健品和山寨药

2014年12月25日,记者在席师傅家中看到,席师傅收到的对方寄来的药品大大小小有十几个纸箱子,杂乱地堆在地上,有的箱子上的日期已经很难辨认,记者查看了这些纸箱,都是货到付款。十几个箱子中,标价最低的是1000元,最高的则达到了4900元,记者粗略的计算了一下,仅能够辨识出日期和标价的合计起来就有近5万元。在席师傅收到的所谓的药物和糖尿病治疗仪中,部分药品实际上是国家食药监局从没有批准过的药品,属于山寨药,而有些则只是保健品,起不到治疗的作用。这些“天价药”有的在相关网站上甚至都查询不到,有的虽然可以查到,但其价格却只有几十元,与席师傅收到的药品价格相去甚远。

为报销药费越陷越深

席师傅告诉记者,自己在付了几次钱之后,也产生过怀疑,但很快就接到了自称是“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华的电话,对方告诉他医药费可以报销,那时他已经为此花费了近万元,但对方告诉他可以报销医药费两万元,但是需要席师傅缴纳办理报销的手续费2000元。为了替席师傅着想,他们又为席师傅推荐了几种专门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只要席师傅买了这些药,就可以不用缴纳2000多元的手续费了。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对方就是以报销医药费为需要缴纳所谓鉴定费、个人所得税、存档管理费等多种由头诱骗席师傅,并且是1万元能报销2万元,2万元就能报销5万元,面对这样的利益诱惑,席师傅不断心动,却没想到自己已经在陷阱里越陷越深了。从2014年4月份起,李华又告诉席师傅报销医药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院方和李华个人为他垫付4000元,让席师傅汇款2000元,报销心切的席师傅就又往指定的卡号上汇去了2000元,对方告诉他几天就可以办好,但却迟迟没能等来报销的消息。席师傅也打电话多次咨询,对方只是告诉他就这几天的事,到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深知被骗的席师傅,只有向本报记者投诉,但对自己能否追回损失已经不抱太大希望了,他希望能通过自己的遭遇告诫广大市民切勿轻信电视广告购物。

律师说法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王建辉律师表示,上述的这些机构冠以“中国科学院”等名头来唬人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消费者应该谨慎购物,要有辨别的常识,假药或“山寨药”不但治不了病还会对身体产生伤害。按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刑法》也分别规定了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劣药罪。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对方以报销医药费为需要缴纳所谓鉴定费等多种由头诱骗席师傅已经涉嫌诈骗。

为什么生活中老年人更容易上当受骗,王建辉律师表示,他们被骗是有生理等客观原因的,快速识破骗子的伎俩,对他们的确是有困难。当老人被骗时,家人要尽量少些指责和埋怨,被骗的老人也不要太过内疚和自责。

法院案例: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判定医疗器械类别

裁判要点: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不具有审查批准权。但被上诉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并有权对医疗器械的类别作出判定。

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嘉豪,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涂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吕转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倩、林振强,均为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4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企业,拥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原告委托广州佩尔美容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按摩床”(微波经络理疗仪)相关硬件共15台(其中出厂价为3800元的共12台,出厂价为5800元的共3台)。原告收货后,自行安装软件,制作配套标签说明书。在此期间,原告以收取“加盟费”的方式共销售给客户12台“微波经络理疗仪”,其中3800元的共11台,5800元的1台,销售所得共47600元。上述“微波经络理疗仪”的配套操作机操作界面显示:“采用微波经络技术进行理疗的设备。能进行自动针灸、推拿、按摩、捶打、揉捏、疗效迅速彻底,无副作用。具针灸按摩远红外热疗技术、磁场效应、药物离子导入技术、足疗五大功效,能使理疗效果显著提高。”此外,申请人提供的配套《好孝心按摩床操作说明书》中的“功能说明”显示:“…7、磁电补血盅,将燃烧的艾条放入盅内,通过加温给药的方式将热力和药效传入穴位,达到深层开穴,改善血液循环。8、电灸补气罐,通过低频电子针灸,即可灸治於穴,又可用真空拔罐法刺激人体皮部、经络、穴位,联合使用,双重功效。…12、红外灯,远红外线光谱渗透性强,灯罩可左右移动,对身体躯干及四肢可作靶向光照,能帮助缓解各种疼痛。”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原告分别委托广州姿由体电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一无名工厂生产“热感成像检测仪”的线路板硬件、插件和机箱共30套,每套花费580元(其中线路板硬件、插件260元/套,机箱及运费320元/套),货款共17400元。原告收货后,自行组装并安装软件,制作操作面板、配套标签说明书。在此期间,原告以收取“加盟费”的方式共销售给客户27台“热感成像检测仪”。按580元/台计算,30台“热感成像检测仪”的货值为17400元,销售27台“热感成像检测仪”的违法所得为15660元。上述“热感成像检测仪”的控制面板上标示有“综合亚健康检查系统”及包括“心脑血管检测”、“肠胃功能检测”、“妇科检测”在内的二十九项检测项目。2014年1月9日,被告执法人员前往原告处进行检查,发现存放在原告处的“按摩床”(微波经络理疗仪)及热感成像检测仪“产品及说明书标示有相关辅助治疗用语,其中按摩床操作说明书中标明的“功能”有:“8、电灸补气罐。通过低频电子针灸,即可灸治於穴,又可用真空拔罐法刺激人体皮部、经络、穴位,联合使用,双重功效。12、红外灯。远红外线光谱渗透性强,灯罩可左右移动,对身体躯干及四肢可作靶向光照,能帮助缓解各种疼痛”等,但未标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被告认为原告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穗云)械罚先告(2014)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原告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原告的要求,被告于2014年5月23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14年6月5日,被告作出并向原告送达(穗云)械行罚(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共生产“按摩床”(微波经络治疗仪)共15台和“热感成像检测仪”30台总货值80400元,违法所得63260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以下处罚:“1、责令你(单位)停止未取得《医疗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按摩床”(微波经络治疗仪)和“热感成像检测仪”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你(单位)违法生产的“按摩床”(微波经络治疗仪)和‘热感成像检测仪’;3、没收违法所得63260元;4、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316300元。”。原告不服,于2014年8月4日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27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穗食药监行复(2014)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70号)指出:“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明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原审法院认为: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作为本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涉案产品“按摩床”(微波经络理疗床)自称是采用微波经络技术进行理疗的设备,具有“自动针灸”及“远红外热疗法”等功能,并在产品操作说明书中予以描述;涉案产品“热感成像检测仪”标示其具备“心脑血管检测、胃肠功能检测、妇科检测”等功能,上述两产品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关于被告是否有权认定涉案两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问题。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被告虽无权对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审批,但具有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查处的权力和职责,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判定。本案中,原告的涉案产品“按摩床”(微波经络理疗床)宣称具有“远红外热疗法”等功能,“热感成像检测仪”宣称具有“心脑血管检测、胃肠功能检测、妇科检测”等功能,这些产品均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范围,故被告在执法过程中认定原告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越权对涉案产品进行定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涉案产品违法所得问题。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未对“违法所得”进行具体解释,但药品、食品、化妆品领域查处时认定的违法所得均为营业收入(成本和价格)。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明确处罚的基数是以货值金额为准,但被告以“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参考药品、食品、化妆品领域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违法所得”的以营业收入(成本和价格)和数量加以确定是合理的。故被告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原告生产销售按摩床”(微波经络理疗床)和“热感成像检测仪”违法所得为63260元并无不妥。原告抗辩称被告认定违法所得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九)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涉案产品货值较大,涉案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被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情形之一的;。”本案中,被告连续违法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按照上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原告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有法规依据,即罚款316300元并无不当。在执法程序方面,被告对原告进行检查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向原告客服经理进行了询问,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原告的申请组织听证,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原告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其执法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越权对涉案产品定性,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否认被上诉人对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权利,但否认被上诉人具有定性权。若被上诉人同时具有定性权和查处权,是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众所周知,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被上诉人辩称其有定性权是为了快速执法,方便结案,原审法院纵容被上诉人违法行政,请二审法院纠正。(二)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范围,严重缺乏事实根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定性需要经过检验机构检验、临床试验等,只有在医疗器械真正具备相关的功能效用时,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器械”的定义,才能定性相应等级的医疗器械。涉案产品在被认定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之前没有经过权威机构作出鉴定或检测,仅凭产品的操作说明书及操作界面的介绍,来套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器械”的定义,严重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仅凭产品宣称认定涉案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认定事实不清。(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上诉人有违法所得,严重缺乏法律依据。纵观医疗器械领域的法律、法规,并无对“违法所得”的解释或定义。被上诉人套用药品、食品或化妆品领域的“违法所得”,认为医疗器械和食品、药品、化妆品同为××相关产品,管理应较其他产品更为严格,应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该判定是妄加猜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对“违法所得”进行定义。上诉人自始至终未销售经营过涉案产品,两涉案产品在合同中约定为赠品,被上诉人断章取义地认为赠品部分是涉案两产品的经营收入,是为了认定为非法所得。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明确显示,被上诉人所谓的“加盟费”实际上是加盟商交的“整店输出费”,上诉人在加盟商订货时按比例返还“整店输出费”,该费用将全部退还给加盟商,上诉人一分不存。因此,上诉人并无所谓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在没有明文规定医疗器械领域中“违法所得”的定义情况下,认定涉案产品的成本为违法所得,严重缺乏法律依据。(四)被上诉人不全面收集证据,对上诉人具备减轻、从轻处罚的证据视而不见,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第一次查处后,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产品,无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或影响,最后还与举报人葛婷达成和解,且葛婷也已将和解协议寄送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视而不见,不予收集并不向法庭提交,严重违反行政程序。即便处罚上诉人,上诉人也存在诸多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不至于顶格处罚,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有失公允。原审法院草率认定被上诉人顶格处罚合理,于法于理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穗云)械行罚(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对涉案产品作出分类定性的问题;2.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罚款处罚是否畸重的问题。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对涉案产品作出分类定性的问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依据上述规定,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实行分类管理。被上诉人作为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不具有审查批准权。但被上诉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并有权对医疗器械的类别作出判定。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权对涉案产品定性,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先由权威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违法所得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由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对人体生命和健康具有重大影响,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货值金额作为罚款处罚基数,体现医疗器械在我国属于应严格监管的产品。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虽然未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作出具体规定,但参照修改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罚款处罚基数的规定,并结合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领域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通常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的规定,被上诉人以涉案产品的出厂价格作为认定上诉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的基数,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认定违法所得缺乏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罚款处罚是否畸重的问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加工产品硬件后自行组装并加装软件、面板等,违法生产“按摩床”15台以及“热感成像检测仪”30台,总货值80400元,并以收取“加盟费”的形式配送上述违法产品共获取违法所得63260元。被上诉人作为查处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执法部门,应综合考量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上述法规规定对其作出合法恰当的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依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九)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涉案产品货值较大,涉案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被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情形之一的;。”的规定,按照罚款的最高倍数对上诉人予以从重处罚,与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不相当,处罚畸重,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处罚畸重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主张撤销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461号行政判决;

二、变更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云)械行罚(201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项为: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189780元。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军

代理审判员 金 霞

代理审判员 钟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曼莉

敬佑生命守初心 厚德精医结硕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绘制健康事业“锦绣图”

健康,是美好生活的底色,连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国家民族的未来。公立医院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阵地,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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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干惠民

让民生幸福可感可及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一次精准的重大疾病筛查,为健康人生撑起“保护伞”;一次有效的窝沟封闭,让孩子受益终身;一场“干货”十足的健康宣教,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后劲更足……一张张幸福笑脸的背后,是一件件惠民实事落地有声。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历下区人民医院民生医疗工作稳步推进,为百姓提供了优良的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障。“政府承担费用,医院出力,居民受惠。”这就是历下区人民医院的系列重大疾病免费筛查工程。作为“健康历下”的惠民工程,自2015年以来,历下区人民医院针对肺肿瘤、消化道肿瘤、甲状腺疾病、乳腺疾病等威胁居民生命安全的疾病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疾病,开展系列免费筛查项目。

重大疾病筛查档案

一套完整的癌症筛查包括三个部分:其一是背景调查,包括家族史、个人病史、遗传史等;其二是血液检查,包括肿瘤标志物、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检查等;其三是影像学检查,如CT、核磁、胃肠镜等。粗略计算下来,在全市任何一家二甲医院完成以上检查,都不会少于2000元,而在历下区人民医院,只要是45岁~70岁“历下区户籍”的市民,都可以进行免费筛查。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筛查逾17万人次,每年检出20多例癌症确诊患者,为居民共节省7000余万元检查费用,每年对上千人进行密切随访,多年来一直为历下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医生为患者进行康复治疗

做好公益,是历下区人民医院的职责所在。近年来,医院先后开展了全区“光明工程”、儿童视力筛查、健康教育进社区、窝沟封闭等一系列医疗惠民项目,承担近10万人的查体任务;坚持为入托和在园儿童进行视力筛查,并结合中小学生查体,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动态健康关注;围绕“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畅通院部和社区的人员流动,重点夯实社区工作人员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技能,整合双向转诊、疾病筛查、家庭医师签约、65岁以上老年人查体以及慢病管理工作,逐步构建起了完整的社区医疗服务体系。

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医院始终坚守公立医院的公益导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群众健康的守护者,助力“兜底民生”向“品质民生”提升。

口腔科医生正在为患者做手术

技术为先

让群众“近”享优质医疗

医院的职能是治病救人,患者来到医院的第一目的就是解除病痛。因此,医疗技术、诊治水平成为患者选择医院最重要的依据。

作为居民“家门口”的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历下区人民医院设有内科、外科、神经内科、心内科、消化内科、眼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中医科等专业科室,以及协和眼科中心、120急救分中心等,并外设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切实提升居民的就医便利性,让周边百姓不出远门就能享受到专业、优质的医疗服务。

历下区人民医院一直秉承着“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为核心”的服务理念,致力于多发病、常见病、老年病的诊断、治疗、护理及康复工作。经过多年的学科建设,医院特色专科亮点纷呈。口腔科,在方寸之间守护患者灿烂笑容。历下区人民医院口腔科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医院传统的医疗项目,技术力量雄厚、临床经验丰富,在济南市享有盛誉,被指定为山东省牙病防治中心教学实习基地。曾获济南市总工会“五一劳动奖章”集体单位,获得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口腔科拥有国内外高端的专业设备,德国西诺德牙科综合治疗椅、德国蔡司口腔根管治疗显微镜、瑞士EMS超声波无痛洁牙机等国际先进诊疗设备;开设多个专业二级分科,口腔内科、口腔修复科、种植科、口腔外科、正畸科,开展多个常规临床治疗,满足广大患者治疗需求。此外,还肩负起济南市历下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民生项目实施的重任,确保历下区适龄儿童窝沟封闭和牙齿涂氟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眼科手术正在进行中

眼科,点亮患者“睛”彩世界。眼科专业体系健全,开设了白内障、青光眼、眼底疾病、眼外伤以及青少年近视防治、斜弱视治疗、角膜塑形镜及RGP的验配等专业。技术力量雄厚,汇集了一批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了一支业务精湛、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技术团队;设备先进,拥有日本NIDEK最新一代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美国Orbscan角膜地形图、眼底玻切机等眼科专业高端医疗设备,能够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术 人工晶体植入术、准分子激光近视眼外科治疗术、视网膜脱离复位术、复杂的玻璃体切割术等眼科手术及验光配镜服务,为患者带来光明。承接历下区政府惠民光明工程,对历下区户籍的低保或残疾患者、60周岁及以上居民,免费实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白内障筛查,并对筛查出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患者,免费进行激光治疗,截至目前已筛查近4万人,进行白内障手术1万余例。

患者正在接受针灸治疗

康复科,助力患者恢复生命活力。康复科成立于1987年,是山东省首家开展卒中的机构。2012年,成为历下残联指定的残疾人肢体康复医疗机构,2017年10月,成为山东省中西医结合康复医疗联盟成员单位,拥有600平方米的康复大厅和300平方米的康复门诊。科室主要针对脊柱脊髓损伤、脑卒中、脑外伤、脑瘫、儿童发育迟缓、神经系统、截肢、骨关节伤病、各种类型的颈肩腰腿痛等疾病,开展成人及儿童的康复评定、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针灸推拿、康复工程等。

2012年6月,开展了儿童康复项目,主要服务于历下区0岁~17岁残疾儿童,通过治疗师的手法训练及作业疗法、推拿治疗、针灸、言语训练等方法,综合治疗小儿脑瘫症、小儿发育迟缓症等。同时,联合历下区残联,依托历下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8岁~64岁的历下区残疾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残疾人服务包,签约居民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包括查体服务、健康教育、运动及适应训练等相关服务内容,帮助他们树立面对困难、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

心内科医务人员通过心肺评估机检查患者心肺功能

心内科,为患者带来“心”希望。2014年3月,心内科正式成立,技术力量及人才梯队建设合理,对高血压、冠心病及其他心脏病、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等具有较高诊治水平,是全国心脏康复培训基地、济南市中心医院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医联体单位,并挂牌“国家标准化心脏康复中心”“心房颤动综合管理中心”等。科室配备了心肺评估机、人体成分分析仪、呼吸睡眠监测、多功能心电监护仪、12导联心电图机、双向心脏除颤器、24小时动态心电图及动态血压计、床旁心脏彩超、体外反搏机、便携式血糖仪及胰岛素泵、静脉泵等先进设备。承担全院危重病人的救治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积极参加义诊、无偿献血、慈善捐助、健康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多次被医院评为“先进科室”“学习型科室”“优质护理服务病区”,并被历下区妇联授予“巾帼建功标兵”科室。

消化内科医务人员

消化内科,胃肠健康的守护者。消化内科是个新生科室,成立于2021年10月,是一个经验丰富、服务真诚、善于进取的团队。科室设立 门 诊、病 房、胃 镜 室 等,拥 有Olympus290内镜、Olympus260内镜、Pentaxi10内镜、Medivators全自动内镜洗消机、樱井内镜一体化洗消中心、氩气高频电刀、多功能心电监护仪等先进设备,对消化系统疾病诊治、内镜下检查及治疗拥有丰富的经验。消化内科成立3年来,全体医务人员上下一心,克服了科室始建的种种困难,每年收治病人1500余例,完成内镜检查9000余例,为消化系统疾病患者提供了优质的医疗服务,获得患者的一致好评。在做好临床诊疗的同时,还承担重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中消化道肿瘤部分的检查,为众多无症状、无异常感觉的人群筛查出胃内相关病变,避免因病情继续发展而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损失和痛苦。

专科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历下区人民医院精准发力,加强重点专科建设,补齐短板和不足,打造了富有特色、水平突出的重点专科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高质量就医需求。

文化赋能

激活高质量发展动力

文化建设是医院的灵魂所在,优秀的医院文化能够提升医疗服务品质和效率,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和满意度,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历下区人民医院的院训便是出自于此。“厚德精医 以人为本”的院训,要求医务工作者以博大仁厚的胸怀对待患者,博极医源,精勤不倦,不断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热爱生命、敬畏生命,尽天职,行善事!

历下区人民医院一直秉承“平等仁爱,真诚服务,审慎医疗,终身学习”的价值观,“奉公求实勤俭团结自强”的精神,心中装着病人,认真负责、不断学习、一丝不苟,以真诚的服务赢得患者的认可,以倾情的奉献回馈患者的信任。

“打造百姓信得过的人民医院”是历下区政府对历下区人民医院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信得过”是对医院医疗、服务等方面的高品质要求,取得老百姓的信任,是医院永远追求的目标。历下区人民医院“软”“硬”兼施,改善医疗设备、学习先进技术、推进学科建设、引进培育人才、强化医疗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队伍建设;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人文关怀与医疗服务融为一体,进一步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真正成为百姓信得过的人民医院。

时光无声,岁月有情。73年来,一代代历下区人民医院的医务工作者以实际行动诠释着“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如今,医院发展成为山东省直医疗保险、济南市医疗保险、济南市居民医疗保险、济南市生育保险、历下区大病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卫健委健康快车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筛查防治中心、中国微循环学会眼微循环专业委员会全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防治中心、国家标准化心脏康复中心、济南市院士专家基层服务工作站、历下区慢病管理中心、历下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赢得了响当当的口碑。

初心为墨,实干作笔。73年砥砺结硕果,乘势而上谱新篇,在追求高质量医疗水平的道路上,历下区人民医院从未停歇。未来,医院将凝心聚力,以更坚定的信念、更专业的技术、更优质的服务,在医院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奋力书写新时代人民满意的答卷。(济南日报 记者:文/图 邱天 通讯员 刘晨 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