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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权威解答来了

日前,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的有关要求,重庆市医保局参照当前城乡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制定了《关于做好城镇职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32号)。8月16日重庆市医保局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Q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和门诊特病的“两病”有什么区别?

A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主要是针对病情相对较轻,没有其他并发症的患者,年度报销限额相对较低但准入标准相对较低、不需要单独进行体检、不需要专门办理申请手续。

门诊特病的“两病”主要针对病情相对严重及有其他并发症的患者,年度报销限额更高但准入标准相对较高、需要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Q

哪些人可以获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A

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两病”患者。

Q

怎样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A

总的来说分为四类情况。

第一类是既没办理过职工医保特病资格,也没在卫生健康部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员。这类人员只需到重庆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照临床诊断标准诊断为“两病”后,即可由医疗机构为其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不需要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类是原先就办理过职工医保特病资格的“两病”参保患者,这类患者可自愿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换手续。

第三类是没有办理过职工医保特病资格,但是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员,这类人员可在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医疗机构申请成为重庆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不需要重新检查。

第四类是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新参加职工医保,可直接转换为重庆市职工医保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不需要重新检查。

Q

诊断“两病”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A

重庆市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是诊断“两病”的医疗机构,“两病”患者均可由我市任意一家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医师诊断,而不像特病诊断,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Q

获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的患者就医是否需要单独的就医凭证?

A

原则上“两病”患者就医时不需要单独的就医凭证,直接凭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医。但对确有需要办理“两病”就医凭证的患者(如不会使用电子医保凭证的年龄较大的“两病”患者),也可由诊断机构为其办理“两病”就医凭证,就医时也可凭“两病”就医凭证获得保障。

Q

医保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哪些项目?

A

“两病”患者门诊治疗范围为药品目录中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药物及我市门诊特殊疾病规定的“两病”检验检查项目。包括:利尿剂(XC03)、α受体阻滞剂和β受体阻滞剂(XC07)、钙通道阻滞剂(XC08)、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及其复方制剂(XC09A、XC09B)、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及其复方制剂(XC09C、XC09D)、调节血脂药(XC10)、糖尿病用药(XA10)及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的中药。

Q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具体怎么实施?

A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就是“两病”患者在重庆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能稳定供应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且已联通医保“两病”管理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

按人头付费的方式,主要是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使用。这种方式下“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附近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患者门诊治疗服务需求。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按人头标准结算。

Q

按项目付费的具体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是多少?

A

报销比例: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报销比例为100%;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检查检验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80%。

起付线: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80元/人·年(三级中医院为440元)。

报销限额: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及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患有高血压或患有糖尿病的年报销限额为1400元/人·年,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报销限额为2800元/人·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患有高血压或患有糖尿病的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报销限额为2000元/人·年。

Q

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能随意变更吗?

A

“两病”患者不管是选择了按项目付费还是按人头付费,都不能随意变更,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变更后次年生效,这主要是由于按项目付费是按年度计算报销限额。

选择按人头付费的患者,其按人头付费定点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做变更,确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也可变更其按人头付费定点机构,办理变更后次月生效。

Q

按项目付费的“两病”患者怎样才能在药店买药报销?

A

“两病”患者可凭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到能稳定供应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且已联通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文/首席记者 黄宇 实习生 王旭睿)

江西: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比例达50%以上

来源 | 都市现场(jxtvdsxc)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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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 、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从11月开始江西省开始实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群众年内享受待遇。

高血压、糖尿病是最常见的慢性病。据测算,我省城乡居民 医保参保人中有531.7万“两病”用药患者。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 负担,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 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将“两病”门诊用药统一纳入门诊统筹进行报销。

根据意见要求,江西省对列入报销范围的“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 ,要按照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以“四个优先”的原则进行筛选。

新政实施后,将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按照基层首 诊、双向转诊的要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核心,二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两病”门诊用药一体化医疗服务管理体系。

同时,《意见》要求做好与现有门诊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 ,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避免重复报销 ,重复享受待遇。此外,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牵头负责人蔡海清介绍,除规定了保障对象、待遇水平外,江西省医保局还将制 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据介绍,江西省省医保局等多部门正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配套细则和系统调试工作,确保江西省群众年内能享受相关待遇。

明年1月1日起,我市医保待遇有新变化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明年1月1日起,我市医保待遇有新变化

医疗救助、特殊门诊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提高了

医保药品目录新增74种药品,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下调

2022年的“舟惠保”办理结束时间延长至明年1月底了。记者昨从市医保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医保待遇有许多新变化,市民就医费用将进一步下降,报销补助进一步提高。

医疗救助比例提高了

从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医疗救助水平。

届时,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低保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80%,低边对象救助比例调整为70%。与原医疗救助政策相比,低保、低边对象支付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

同时,这类人群还统一提高了医疗救助年度限额,门诊与住院不再分别累计最高限额,而是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计年度救助累计限额提高到12万元,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对于新认定的因病纳入特困、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还可追溯到认定前6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提高

从1月1日起,我市还将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这类人群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累计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80%,4万元至6万元部分支付比例85%,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9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6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55%,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60%,均不设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仍按60%比例支付。

市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办法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一由本人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已进行长住外地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期间居住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门诊就医享受参保地待遇。

生育补助大幅提高

从1月1日起,凡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其中,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连续满12个月人员,剖宫产补助金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他分娩补助由1800元、2200元统一提高到3500元。

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限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条件,并且补助金额由1200元、1800元统一提高到2000元。

除上述补助外,如果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连续满12个月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补助金额由800元、1200元统一提高到1500元。

新目录新增74种药品

从1月1日起,我市启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较原目录,新目录增加74种药品,包括7种普通药品和67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其中明年起,国谈药品达到275种,新纳入药品精准补齐肿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见病、妇女儿童等用药需求。

为解决市民配药难问题,我市还将建立健全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即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原则上,国谈药品品种配备率舟山医院不低于30%,市中医院、市妇女儿童医院、普陀医院不低于20%,市第二人民医院不低于相应专科国谈药品品种的60%,其他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求配备。

同时,市新城卫盛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等七家已纳入首批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国谈药品品种配备率不低于30%,其中市新城卫盛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配备率不低于50%。

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下调

除上述调整外,我市医保部门还将从1月1日起下调乙类先行自付比例,其中药品中,在《医保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先行自付比例从5%降低到3%,其XA10糖尿病用药、XC02抗高血压药、XC03利尿剂、XC04围血管扩张药、XC07β-受体阻滞剂、XC08 钙通道阻滞剂、XC09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先行自付比例为1%;XJ06BA通人免疫球白蛋白、XB05A人血白蛋白先行自付比例从20%降低到5%。

同时还新增医院自制制剂的自付比例,如西药类先行自付比例为3%,中成药类行自付比例为零,中药配方颗粒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从5%降低到3%。

在诊疗项目上,凡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先行自付比例按原乙类自理比例下限执行。其中311000006血液透析(包括碳酸液透析或醋液透析)、311000007血液滤过项目先行自付比例降为零。

在医用材料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分类编码为CQ人工器官类、CG科脊椎内固定材料、CL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先行自付比例为国产品从原来10—15%降低到3%、进口产品从20%降低至15%。

《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分类编码为CX的医用材料,机粒细胞(含高分子羟乙基淀粉)、机采少白细胞血小板CR-SDP先行自付比例从15%降低到10%。

在医疗服务设施上,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包括 ICU、CCU)费用,15-60日的先行自付比例从原本20%降低到10%;61日及以上先行自付比例从50%降低到30%。

同时取消原住院期间,一级医院化验费超过600元,二级医院超过800元,三级医院超过1000元,需要先行自付15-2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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