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拒赔(糖尿病拒保还能不能买)
投重疾险后患糖尿病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满足条件才能赔 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南京的张先生为3岁女儿小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2022年,小乐被确诊患上I型糖尿病,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被拒,于是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发现,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I型糖尿病的理赔给出了3个限制条件,属于对重大疾病做了限缩的解释,应对投保人进行特别提醒,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未出现并发症,拒赔1型糖尿病患者,诉至法院成功获赔35.4万!
确诊1型糖尿病遭新华人寿拒赔2014年12月,小真(化名)的母亲为其投保了一份重疾险。1型糖尿病为合同约定的重疾之一。
保险条款释义中载明:“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一趾或多趾。”
2017年8月,小真因病住院经诊断为1型糖尿病,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小真出院后依医嘱要求注射胰岛素。之后小真以其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小真所患疾病没有完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条件为由拒赔。双方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1型糖尿病如果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合同条款的约定。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一趾或多趾。原告被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原因是没有满足保险合同的此款约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要旨保险公司条款关于1型糖尿病的的规定既不符合一般人对该类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具体治疗方式是由医生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手段的发展决定的实际情况。就本案而言,原告所患1型糖尿病,并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认定为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友善、互助的社会良俗。
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认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原告的病情已经医院诊断为I型糖尿病,其病症符合一般人对该类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疾病不属于理赔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5.4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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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投保后被拒赔,法院这样判
保险行业中,有一则条款可谓“人尽皆知”,那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有人称它为骗保者的利剑,也有人称它为广大消费者的后盾,甚至还有“免死金牌”一说。
总之,这则条款有各种各样的解读方式,今天小保就给大家聊聊这道“免死金牌”,到底该如何正确理解!
一、不可抗辩的诞生
1.1 从何而来?
不可抗辩条款源于19世纪,为了度过保险行业的“诚信危机”,英国伦敦寿险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约束保险人的行为。
1.2 中国《保险法》
2009.10.1,中国《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并开始正式实施,具体条款如下图所示:
简单来说,如果因为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没有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那么在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拒赔。但如果合同成立满2年时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因为你没有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二、两年后赔还是不赔?
根据条款来说,很多人会理解为带病投保后,只要熬过两年,出险后保险公司就必须赔!但实际情况如何小保觉得很有必须要拿真实的案例来讲。
2.1 获赔案例
案例一:08年9月,周某投保了某终身重疾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10年11月,周某被医院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二型糖尿并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这三种疾病均在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
11年3月3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8天后,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所交保费12000元。经多次理赔协商后,依旧没有妥善解决。于是周某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
开审后,保险公司称周某在投保前就患有冠心病、二型糖尿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周某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但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于2008年9月29日生效,保险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保险法》规定的两年期限。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20万元。
这是一件典型的未如实告知案例,但是由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周某最终拿到了理赔金。
2.2 拒赔案例
案例二:王某11年1月投保重疾险,14年9月确诊癌症,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王某从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接受癌症化疗,但在投保前并未如实告知。最终结果是保险公司胜诉,王某被拒赔!
案例三:刘女士10年3月16日投保某重疾险产品,15年因乳腺癌报案,申请理赔!但经过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刘女士在于10年3.11-3.15期间,在当地人民医院发现右乳肿块,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乳房癌,确诊时间为10年3月11日。刘女士出院后就立即投保了重疾险,并且隐瞒乳房癌的病史,证据确凿,明显的恶意投保,所以保险公司直接拒赔!
上面这两件案例,是不适用两年抗辩期的。如果真适用了,那就相当于法律在变相的鼓励骗保了,那法律还是法律吗?
2.3 两条结论
通过三则案例,小保得出两条结论:
1. 两年不可抗辩是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两年不可抗辩绝对不是理赔的“免死金牌”,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你故意隐瞒,即使你扯的天花乱坠,法院都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
小保有话说!
其实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对消费者是很有利的条款,可以有效的避免因自己疏忽导致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但如果没有如实告知,赔不赔的话语权,是在保险公司一方!就算最后理赔了下来,也要经历一段很长时间的调查,再至法院庭审。这么麻烦的事情,没有谁会想去经历吧?也就极少数的人会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蓄意骗保,但99.99%的结果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大部分人买保险,只是单纯的想要转移风险,谁都不想买了保险,还担心这个不赔那个不赔!所以无论是什么情况,老端都建议大家保持诚信,一定要做好健康告知,从源头上杜绝理赔纠纷的风险。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正确进行健康告知呢?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问了你就说,不问不必说!问了你就说,不问不必说!问了你就说,不问不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