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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子与网友发生关系后后怕不已,高危性行为后注意这样做

在长沙市第一医院南院,有着能快速检测HIV感染及HIV病毒载量的专科实验室,能24小时提供HIV暴露前后干预及阻断等治疗。

在这个院子里,时常有人焦急地跑着进来,然后面色凝重地踱着步走出。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死亡率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不可治愈、无疫苗预防。它离我们的生活也并不遥远。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中国共有超过105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2021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距离1981年全球首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例已经过去整整40年,但艾滋病仍然在人类社会中流行。

六旬女子与网友发生高危性行为 紧急服下阻断药

一天清晨,一个穿着时髦,头上还扎了个小辫的女性匆匆走进长沙市第一医院感染病中心主任王敏的办公室,“王主任,我昨晚与网友发生关系时没有戴安全套,我现在很害怕。”

王敏翻看女子的病历得知,面前这个打扮精致的女性已年过六旬。

“这类发生高危性行为后才来医院寻求帮助的例子有很多。”王敏记得,不久前也有两个男人一同来到办公室。

那天,小刘(化名)拉扯着小李(化名)来到医院,手上还拿着一张化验单。进了办公室小李不停地说着:“我说了我没问题的,化验单上都显示我病毒载量是阴性,我们很安全。”

小刘却坚持自己的伴侣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欺骗了自己。

王敏解释,小李确实是艾滋病患者,由于长期服药,病毒载量才显示是阴性。王敏提醒,“不能光看病毒载量,只要感染艾滋病病毒,体内就会产生抗体,抗体的存在就足够证明一个人是不是艾滋病患者。”

艾滋病无法治愈,却可以预防。王敏介绍,在发生高危性行为后,可以通过服用药物来预防艾滋病,但必须在最近可能接触艾滋病病毒后72小时内开始。在72小时内,如果及时服用阻断药,可降低94%的患病风险,时间越早越好。

王敏提醒,阻断药是处方药不是“糖果”,是需要专业的医生评估后开具处方获取的,所以一定是要去当地有“暴露后预防用药资质”的医疗机构,找专业医生获得处方。

从业37年 帮助多个艾滋病家庭生下健康孩子

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有3种:性传播、血液和母婴传播。与伴侣生下一个健康的孩子,是大部分艾滋病患者的心愿。从事传染病临床37年余,王敏帮助了多个艾滋病家庭生下健康孩子。

据介绍,艾滋病家庭分为两类:单阳家庭(男阳女阴或女阳男阴)和双阳家庭,双阳家庭相对来说伴侣之间较少进行暴露前后预防,除非一方出现了耐药的情况。“其实大部分有个误区,认为双阳家庭更难生出健康孩子,事实刚好相反。”王敏介绍,双阳家庭里夫妻双方不需要做病毒阻断工作,只需做好母婴阻断,就可以将孩子的感染率从30%降低到5%以下。同样,女阳男阴的单阳家庭生健康的孩子也并不复杂,因为男性跟患有艾滋病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被感染的概率很低。只需控制好女性的病毒载量,或者佩戴避孕套,将精液注射进女性体内完成受孕。

“更需要引起重视的其实是男阳女阴的家庭。”王敏回忆起一天清晨5点接到的电话。那是一对长期在王敏处治疗的夫妻,丈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通过治疗已经控制住了病毒载量。双方在备孕过程中,避孕套破损,女方十分紧张,清晨就来到医院购买阻断药。

王敏介绍,男性如果检测不到病毒载量,基本上就没有传染性了,通过正常的性生活怀孕即可。但是,也不排除万一感染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女性就应该服用药物进行阻断。这类暴露前预防药一般来说,从夫妻双方备孕开始,至少提前10天开始吃药,直到检测出怀孕,确认女方艾滋病检测呈阴性即可停药。

孕妇应尽早检测HIV,可以通过核酸检测早期诊断。一般来说感染10天后就可以在血液中检测出HIV病毒核酸,感染2周后可以检测出抗原(使用四代试剂同时查抗原抗体)。尽早发现感染状况,尽早开始母婴阻断。如果最后一次性行为超过2周,检测抗原抗体以及核酸都是阴性,就可以排除艾滋病毒感染了。

王敏提醒,艾滋病目前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掌握预防知识、拒绝危险行为,做好自身防护才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要警惕:多性伴、嫖娼、吸毒等活动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多性伴且没有保护的性行为也可极大地增加感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的危险。从青少年起,应树立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策。

潇湘晨报记者梅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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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曝光一夜情视频威胁,迫使妇女继续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吗?

【裁判要旨】

张三通过曝光其偷拍的与甄漂亮的性爱视频相威胁,迫使甄漂亮违背意愿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甄漂亮当时未反抗,也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

一、2018年1月2日,色鬼张三通过微信认识甄漂亮,相谈甚欢,后二人开房发生性关系。至2月中旬,张三与甄漂亮多次在不同酒店发生性关系。

二、2018年2月13日,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张三用手机偷录两人做爱视频。同日,甄漂亮将张三的微信拉黑,断绝和张三的来往。

三、2018年2月25日,张三冒用甄漂亮的身份加入甄漂亮女儿幼儿园的家长微信群,与甄漂亮取得联系。后以向甄漂亮的丈夫贾富贵公开其与甄漂亮不正当性关系、公开发布二人性爱视频等手段相威胁,迫使甄漂亮先后多次在宾馆与与其发生性关系。另外每次发生关系之后,张三都给甄漂亮几百块钱的车费,一共给了3000元左右。

四、2018年3月30日左右,甄漂亮迫于压力向丈夫贾富贵坦白了其与张三的关系,且将张三偷拍的性爱视频给贾富贵看。2018年4月8日,张三再次使用上述手段胁迫甄漂亮到酒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甄漂亮带贾富贵以及几个小伙子等人到酒店将张三并报警。

五、之后,检察院以张三构成强奸罪为由,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犯罪工具手机一部。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张三辩称,其与甄漂亮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且事后都给钱,属于嫖娼关系;而且,其的手段并不足以使甄漂亮处于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状态,不构成强奸。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第一,张三冒用甄漂亮的身份加入甄漂亮女儿幼儿园的家长微信群,并威胁要向甄漂亮丈夫公开其与甄漂亮的丑事及公开发布二人性爱视频等行为,足以让甄漂亮产生恐惧的心理,从而违背其意愿与张三发生性关系。

第二,甄漂亮同意和张三发生关系与张三的威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无论发生性关系时甄漂亮有无反抗,均违背了甄漂亮的意愿,张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第三,即使甄漂亮收钱也不能否定,张三用威胁手段强迫甄漂亮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案件总结】

根据刑法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是用曝光一夜情性爱视频相威胁,迫使甄漂亮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进而实施奸淫行为,完全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案件警示,无论男女,一夜情都要不得!就像本案中的甄漂亮通过微信摇一摇跟张三发生一夜情,就被录下了见不得光的小视频,想甩都甩不掉,还被迫发生多夜情。真不知道她以后还如何面对贾富贵。

对于张三来讲,人家甄漂亮已经想断绝联系了,还通过小视频相威胁继续发生性关系,真是太不讲武德了。做人还是要点脸的好。

【案件来源】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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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武德!上海一女子应约和两男子发生关系,不满未履约诬告强奸

#法律人举案普法#

#广州爆料#

近日,广东广州,当地检察机关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一起诬告陷害案件:出生于2001年的房某(化名,嫌疑人)家住上海普陀,2020年2月17日下午,房某应男子潘某之约,从上海乘坐飞机至广州天河某酒店,准备与对方发生关系。期间,潘某提议让其朋友陈某加入性活动,房某表示同意。当晚完事之后,陈某先行离开,次日14时许,本来答应订机票并送房某到机场乘飞机回上海的潘某爽约,独自离开酒店,这让房某某十分恼火,威胁要报警遭对方强奸。之后,为报复潘某的背信和无情,房某以被潘某、陈某盗窃、强奸为由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当地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发现事件真相…(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看这案情,怪不得有些网友调侃,大城市真会玩,年纪轻轻不学好,约炮不说,之后又进行纠缠,进而涉嫌违法犯罪了,得进局里接受教育了,形成两败俱伤局面,不是好的结果!说翻脸不认人就翻脸,现在好了,江湖险恶,人心不古,洁身自好太重要了…

2.本案中,从当地检察机关披露的案情来看,由于嫌疑人房某与与潘某事先约定进行性活动,并且在此过程中王某提议让朋友陈某加入,也得到了房某同意,三人发生性关系属于你情我愿的,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等情况,因而潘某、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实际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嫌疑人房某事先通过网络工具与潘某相约进行性活动,之后房某从上海坐飞机来到广州某酒店,与潘某、陈某先后发生性关系,对于这个双方并不存在争议,至于说是否构成强奸,这就要从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考虑,被害人是否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比如,房某有没有受伤?潘某、陈某有没有因房某的反抗而被抓伤、咬伤等?有无拍摄裸照或视频威胁房某?等等。

而本案中,显然不符合有关情况,实际上,由于潘某未按照约定订飞机票等原因产生争执,进而寻求报复,可以看出,之前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发,因而潘某、陈某的人不构成强奸罪,这是当地司法机关虽然以涉嫌强奸罪进行立案,但最终对潘某、陈某作出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不过,对于嫌疑人房某而言,可谓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为了报复潘某,向当地警方报警称遭到了强奸和盗窃,并最终导致司法机关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但是警方经过调查核实之后,潘某、陈某并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因而房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了。

实际上,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是最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起刑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基于强奸案的严重性,司法机关对于强奸案件的处理往往十分果断,只要有人报案,公安机关都会第一时间传唤当事人。并且,由于强奸犯罪发生在嫌疑人和被害妇女之间,犯罪场所通常较为隐蔽,故而当事人的口供常常是警方判断案件是否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

实际上,如果没有强奸事实,女方声称自己被强奸,那就很可能让被控告人处于要遭受刑事调查的危险境地,从而侵犯被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也就是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通常来讲,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显然,本案中嫌疑人房某诬告行为,已经导致当地司法机关启动刑事案件立案调查程序,其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了。

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中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于嫌疑人房某来说,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或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也算是为自己冒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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