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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肥胖儿案例(幼儿园肥胖儿案例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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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萌娃们行动起来,防治肥胖

潮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 鲁燕 余浙燕

5月11日是“世界防治肥胖日”,杭州市钱塘区河庄幼儿园以此为契机,开展了“行动起来,防治肥胖”系列活动,旨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幼儿对肥胖的认知能力,进一步强化将控肥意识内化于心的重要性,让幼儿能从小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规律的作息习惯、坚持健康饮食和规律运动。

小班孩子们围绕肥胖主题与爸爸妈妈一起展开调查,哪些因素可以引起肥胖呢?孩子们认真调查,寻找肥胖的真相。比如爱吃垃圾食品、久坐不爱运动、作息不规律等。

小班老师们通过生动形象的图片、故事和动画让孩子们了解肥胖的外形特征,知晓肥胖不仅会降低幼儿生活、学习、交际能力,影响身心健康,亦可对其长远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如诱发多种疾病等。孩子们纷纷表示“预防肥胖,从小做起”的决心。

中班老师向孩子们介绍每日膳食将食物分为三类,分别称为绿色食物、黄色食物、红色食物低能量密度高营养的食物,如大部分水果、蔬菜被视为绿色食物,可经常吃;中等能量密度的食物,如谷类被视为黄色食物,可适度食用;高能量密度低营养的食物被视为红色食物,应节制食用。活动后,孩子们绘画出食物的“红黄绿灯”分类以加深印象。

中班孩子们还制定了合理的一日作息表,提醒大家:从小养成规律的作息习惯,别让肥胖成为健康路上的绊脚石。

大班孩子们在老师的引导下决定为此次活动画宣传画,用这样的方式绘出肥胖防控的决心及呼吁大家:行动起来,防治肥胖!

幼儿肥胖影响一生健康,也很容易发展为成年肥胖,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是预防肥胖的关键。预防幼儿肥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幼儿园、老师和家长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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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幼儿园呕吐后死亡,家属索赔逾百万,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3月16日讯(记者周浩)2018年,广州一名五岁多男童在幼儿园午睡时,突然呕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并公布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除了幼儿园应对上的过错,父母的过错和疏忽也是重要因素。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披露,冯一诺(化名)出生于2012年,2016年开始,他在广州一所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就读。2018年9月11日,冯一诺正常上学。当天中午12时许,冯一诺在幼儿园睡室午休,当时睡室里有一名男老师,两名女老师。其中一女老师一直坐在冯一诺身边。

冯一诺躺下约一分钟,身体开始出现异样,几秒钟后有呕吐物溢出。女老师发现后,站起来想将其头侧抬起,后多次尝试拉他起来,但没有成功。之后,女老师离开睡室,冯一诺独自躺在床上,在场的男老师训斥其他小朋友离开,但没有和另一个女老师上前救助。

女老师离开不到30秒后,和一名女保育员一起进入睡室,保育员对该男童采取了救助处理。之后,幼儿园两次拨打急救电话。十多分钟后,冯一诺被抱进保健室,保育员继续对其进行救助。约五分钟后,他被开车送医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从冯一诺出现异样,到送医救治,全程约23分钟。

2018年9月20日,当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一诺符合因呼吸道异物(胃内容物)吸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发后,冯一诺父母认为,在儿子呕吐时,值班老师没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也没有采取措施,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导致儿子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处理方式明显不当。其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费用逾160万元。

园方表示,根据就诊记录,冯一诺自幼患病,且多次住院,存在病史及严重的呼吸道疾病,但其父母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没有如实告知幼儿园。

2019年1月,一审法院曾作出判决,该幼儿园赔偿91万余元。2019年10月,广州中院以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依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1月,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该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在场老师均未能采取合理有效救助措施。从死因鉴定报告及鉴定人意见可以认定,该男童生前身体超重,且患有呼吸道疾病以及热性惊厥病史,其肥胖的体质、呼吸道疾病是其发生呕吐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引起窒息的条件因素。但其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积极干预并改变冯一诺的身体素质,对其日常养育保护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即使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暂时脱离其照顾而突发病症,不能免除父母日常养育失当的过错责任。

该院综合各方面的原因和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冯一诺的监护人与该幼儿园对于其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相当,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扣减幼儿园已支付的丧葬费,园方还需支付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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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则谣言:广东台山肥胖女幼师骑打幼童

近日,一篇标题为“老师再虐童!广东台山某幼儿园:肥胖女幼师骑打幼童”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大量关注,不少幼儿家长配文表示愤怒纷纷转发。获悉情况后,台山市公安局立即联合教育部门展开核查,网警、治安大队和环南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立即行动,介入调查,很快查实此消息为虚假信息。

该假消息发布后,短时间内在台山本地网友微信朋友圈中被转发流传,引起较多网友关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1月3日下午,民警查明信息来源,成功锁定传播谣言的违法嫌疑人梅某,依法将其传呼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经查,梅某为台山本地某自营公众号编辑,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公众号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散播谣言,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目前,发布虚假信息的梅某和该公众号的负责人马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责令该公众号严肃整改,加强信息发布的管理。

微信散布谣言 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绝大多数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也许不经意之间,你也转发了不经核实的网络谣言。那么,自媒体经营、微信或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呢?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加了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表言论应当理性客观。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请不要以讹传讹,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如收到无法核实的信息,应通过相关部门求证或等待权威平台发布信息,不应盲目转发!请大家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当一个既文明又睿智的新时代网民。

来源:江门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