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一型糖尿病怎么治疗(小孩一型糖尿病饮食吃主食)
3岁幼童确诊1型糖尿病保险拒赔,法院怎么判?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围绕1型糖尿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及保险公司能否以格式条款为由拒赔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3岁半的小竹(化名)刚上幼儿园
却出现了奇怪的症状
500毫升的矿泉水每天要喝好几瓶
睡觉开始尿床
白天昏睡没精神
人也变瘦了
送医后,小竹被诊断为
1型糖尿病
并伴有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
嗜睡,低钾血症
低钠血症,轻度贫血等
情况危急
医院一度下达病重通知书
此后
小竹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控制病情
不能像其他小朋友一样自如跑跳
运动、饮食也都受到了严格限制
出院后
小竹妈妈想起曾为小竹买过重疾险
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结果被拒
保险公司称
尽管小竹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
但未满足合同中额外设定的
两个赔付条件之一
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或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因此拒绝赔付
关于小竹提出的额外保障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
因小竹未年满30周岁
且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不是同一日
不同意赔付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
小竹确诊1型糖尿病后
已产生严重并发症
符合“重大疾病”常规理解
且1型糖尿病本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
第二类重大疾病范围内
不应增加额外赔付限制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指出
保险公司设定的两项额外限制
未进行有效提示或说明
不应生效
此外
关于额外保障保险金的争议
法院亦作出明确:
合同条款中“年满三十岁前确诊”
即符合理赔条件
小竹年仅3岁
显然在赔付范围内
最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竹家庭
保险金共计75万元
判决已生效
小竹妈妈已收到全部保险金
法官提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如果在合同里设置了“免责条款”——也就是那些会减少赔偿、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就必须在客户签约时特别提醒,并作出清楚的解释说明。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很多健康险中,虽然合同正面写着“确诊重大疾病就能理赔”,但在后面附带的“疾病定义表”里,保险公司又加上了一些隐性的附加条件,比如:病情要严重到某个程度、必须出现某种并发症,才能真正赔付。问题在于,这些限制往往没有加粗、没有强调,也没在客户投保时说明清楚,很容易引发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附加条件”其实已经属于变相免责条款,它限制了原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等于偷偷提高了理赔门槛。如果没有对此类附加条款进行清楚提示和解释,那么根据法律,就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1型糖尿病赔付设置的附加要求(比如必须装心脏装起搏器或切除脚趾)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原本的约定全额理赔,以此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逯璐 | 摄影:黄硕
来源: 人民法院报
3岁幼童确诊1型糖尿病保险拒赔,法院怎么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围绕1型糖尿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及保险公司能否以格式条款为由拒赔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3岁半的小竹(化名)刚上幼儿园
却出现了奇怪的症状
500毫升的矿泉水每天要喝好几瓶
睡觉开始尿床
白天昏睡没精神
人也变瘦了
送医后,小竹被诊断为
1型糖尿病
并伴有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
嗜睡,低钾血症
低钠血症,轻度贫血等
情况危急
医院一度下达病重通知书
此后
小竹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控制病情
不能像其他小朋友一样自如跑跳
运动、饮食也都受到了严格限制
出院后
小竹妈妈想起曾为小竹买过重疾险
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结果被拒
保险公司称
尽管小竹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
但未满足合同中额外设定的
两个赔付条件之一
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或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因此拒绝赔付
关于小竹提出的额外保障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
因小竹未年满30周岁
且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不是同一日
不同意赔付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
小竹确诊1型糖尿病后
已产生严重并发症
符合“重大疾病”常规理解
且1型糖尿病本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
第二类重大疾病范围内
不应增加额外赔付限制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指出
保险公司设定的两项额外限制
未进行有效提示或说明
不应生效
此外
关于额外保障保险金的争议
法院亦作出明确:
合同条款中“年满三十岁前确诊”
即符合理赔条件
小竹年仅3岁
显然在赔付范围内
最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竹家庭
保险金共计75万元
判决已生效
小竹妈妈已收到全部保险金
法官提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如果在合同里设置了“免责条款”——也就是那些会减少赔偿、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就必须在客户签约时特别提醒,并作出清楚的解释说明。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很多健康险中,虽然合同正面写着“确诊重大疾病就能理赔”,但在后面附带的“疾病定义表”里,保险公司又加上了一些隐性的附加条件,比如:病情要严重到某个程度、必须出现某种并发症,才能真正赔付。问题在于,这些限制往往没有加粗、没有强调,也没在客户投保时说明清楚,很容易引发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附加条件”其实已经属于变相免责条款,它限制了原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等于偷偷提高了理赔门槛。如果没有对此类附加条款进行清楚提示和解释,那么根据法律,就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1型糖尿病赔付设置的附加要求(比如必须装心脏装起搏器或切除脚趾)是无效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原本的约定全额理赔,以此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逯璐 | 摄影:黄硕
孩童确诊“I型糖尿病”,家长申请重疾险理赔遭拒,法院这样判
3岁半的儿童突然患上严重“I型糖尿病”,家长在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不满足理赔条件为由予以拒绝。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附加的赔付条件为无效免责条款,判决其向儿童小竹支付保险理赔金75万元。 如今判决已生效。
3岁半的小竹刚上幼儿园,却出现了奇怪的症状:500毫升的矿泉水每天要喝好几瓶,睡觉开始尿床,白天昏睡没精神,人也变瘦了。家长带小竹去医院,被诊断为“I型糖尿病”,并伴随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钾血症、低钠血症、轻度贫血等并发症。自此,小竹的小肚皮上就贴上了用于随时监测血糖的小盒子,每天吃饭前需要先计算摄入食物总量,打了胰岛素半小时后才能进餐。
出院后,小竹妈妈想起曾为小竹购买过的重疾保险,于是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小竹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重大疾病“I型糖尿病”的认定条件,不予赔付。小竹妈妈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要75万元保险理赔金。
保险公司表示,小竹虽经医院确诊为“I型糖尿病”,但是不满足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条件:“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或“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未达到重症疾病状态,因此不应进行保险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竹因患I型糖尿病曾导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严重并发症,由医生下达了病重通知书。其确诊I型糖尿病后将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注射,且还需随时注意各种并发症的产生,发生于幼儿的I型糖尿病还可能影响整体寿命,故该疾病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按照通常理解完全达到了重大疾病的程度,且本身就包含在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范围内。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在确诊该疾病后还需同时满足两项情形中的一项方能赔付,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小竹母亲投保时就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对I型糖尿病除确诊外另行增加的赔付条件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竹一方的诉求。据悉,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