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肥胖(婚纱照脸胖后期会修吗)
体型胖怎么拍婚纱照?
婚纱照是每个女孩子的梦,只要我们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王子,那这个梦,想必都能实现。不过生活中也不是所有女孩子都能梦想成真的,比如说有些女孩子因为身体的原因就无法完成美美的婚纱照拍摄,因为吃了有关激素的药,导致身体很臃肿很肥胖,一般的婚纱照是不能穿的。
婚纱都不能正常穿,那婚纱照又从何而谈呢?这对胖胖的新娘来说伤害不大但侮辱极强,会自卑,会难受,会伤心。这可怎么办呢?请问,胖子怎么拍婚纱照?有什么技巧可分享
首先婚纱的选择很重要:
人靠衣装佛靠金装,对于胖一点的新娘来说,在选择婚纱的时候要注意切记不能选择紧紧的婚纱礼服,这样的婚纱穿在身上,会把自己腰间、手臂上的赘肉赤裸裸的暴露出来。最好的办法就是扬长避短选择硬挺面料的长袖婚纱,带有裙摆的是最好的。
其次,可以通过化妆的效果来降低视觉上带来的肥胖。
一般来说胖一点的新娘脸都是圆圆的,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借助化妆的效果拉长新娘的脸型,使其脸看起来瘦小一些,如果可以再在里面穿一套塑身衣,这样效果也会好很多。
接着就是婚纱照的拍摄姿势了。
不见得别人拍摄的好看的姿势就是适合你的,虽然说拍摄的时候我们要适当的变换姿势来调整婚纱照的丰富性,但是要注意一点,适合自己的姿势才是最重要的。比如说胖的新娘可以托腮,可以恰当的遮住一部分的脸的肥肉,或者是转圈的形式让婚纱照飘动起来,拉长修身的效果还能使得看起来更加的苗条。
最后就是婚鞋的选择。
拍摄婚纱照的时候胖胖的新娘要注意了,如果说你的身材矮小,那么最好是穿高跟鞋拍摄,这样可以利用高跟鞋的长度拉升自己的身材,这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不信你可以试试看。
其实,婚纱照并不是瘦子的福利,胖胖的女生也同样拥有幸福的权利!
610斤肥胖母女超励志!加起来瘦了324.6斤,近照超惊艳!
俗话说永远不要嘲笑一个胖子,
因为,每一个胖子都是潜力股。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自山东的李恒红、王丽丽母女
就是一对潜力股!
她们二人的体重加一起达610斤,
不过这是一年前的事。
现在她们成功瘦身324.6斤!!!!
是不是感觉很励志!
此处应该有掌声!!!
当初,过度的肥胖曾让母女二人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母亲李恒红几乎买不到合适的衣服,身上一件衣服已经穿了7年。
年仅22周岁的女儿王丽丽重达320斤,曾屡次相亲失败。后来虽然结婚,但因肥胖原因,结婚两年没有怀孕。
为了生活幸福,必须减肥,不管这条路有多艰辛!
2017年6月,母女二人一齐来到长春开启了她们的“减肥之旅”。
针灸、中医火疗、运动、健康饮食一项不落。
母女二人接受减肥治疗
李恒红说,因为肥胖她和女儿一直都没有工作,家中还有一个儿子,正在上初中。
只有老公一个人养家,负担很大,所以她要努力减肥。回去找到工作,帮助老公分担养家的重担。
母女二人接受减肥治疗
针灸让疼痛神经十分敏感的王丽丽十分痛苦,每次做针灸治疗对于她来说,都是一种考验,但她一直坚持着。
过重的身体,让上下楼梯这样简单的事都成为一种负担。
王丽丽十分喜欢小孩子,胖友的孩子来到医院探望,她经常陪孩子玩耍,
她说,真希望早点能有一个自己的孩子。
2017年7月,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母女俩已经减掉60斤,这让她们十分高兴,
但是一段恶搞视频在网上流出,打破了这对母女的平静生活,这段母女吃饭的视频,被人截取盗用。还配音说是在和网友见面,感觉太可怕了,以后再也不见网友了。王丽丽说,这个视频传播很广,家乡的很多朋友也询问她们,让母女二人一度想放弃减肥。
好在视频录制时,自己的丈夫就在身边,否则真是百口难辩。经过医生和胖友们的疏导,这对减肥母女又重拾减肥决心,励志努力减肥,早日回家。
母女二人接受减肥治疗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近一年的减肥,母女二人瘦身324.6斤
这是真的吗??请看下图
瘦身后的母女二人
瘦身后的母女二人
瘦身成功后的女儿王丽丽回家之后与丈夫重新拍摄了婚纱照。
王丽丽与丈夫的婚纱照(受访者提供)
王丽丽的婚纱照(受访者提供)
让王丽丽高兴的事还不止这一件,
她怀孕了!!!
(这是一个值得可喜可贺、奔走相告的好消息 )
王丽丽说,她起初只是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当得知自己要当妈妈的时候,她激动得一夜没睡。
夜深人静的时候,王丽丽经常轻轻抚摸自己的小腹,留下幸福的泪水,为了有自己的宝宝她付出的一切,只有她自己知道。
王丽丽拿着怀孕检查单,十分开心。
今天的幸福来之不易。王丽丽说,现在她要安心在家养胎,迎接宝宝的到来。
为这对母女点
!
祝贺减肥成功!
祝福小宝宝健健康康!
来源/中国新闻社
编辑/谭悦
服用“三无”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三次购买后起诉卖家,要求十倍赔偿,法院判了……
来源:山东高法
听信广告,购买减肥药,但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状况,且无任何疗效,消费者能要求多赔偿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安某年底结婚要拍婚纱照,因为身体肥胖,一直比较焦虑,偶然间在微信看见夏某通过朋友圈宣传可以减肥,遂向其咨询。夏某向安某推荐其所销售的减肥药, 2024年5月10日其在夏某处买了10粒,付款199元,2024年5月22日在夏某处购买60粒,付款1194元;2024年6月13日在夏某处购买120粒,付款2388元,两天服用一粒。安某称在第一次服用该案涉产品时便出现身体不适状况,随后了解到该减肥药属于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遂对夏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3781元并按10倍赔偿损失378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安某在夏某处购买了减肥药,共计花费3781元,但是夏某出现案涉货物中并未标明生产厂家、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的违约情形。故安某请求夏某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安某请求夏某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3781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行为人并非因为食用目的去购买食品或是药品的,因其购买行为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安某于第一次服用时便出现身体不适状况,此时安某由于第一次购买且购买数量较少,不熟悉夏某所出售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而导致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因而第一次购买符合合理的消费习惯。因而安某诉求中要求夏某按照第一次购买价格十倍赔偿即199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安某后续于短时间内继续购买了数量较大的案涉产品,且于第二次进行大量购买并服用时,身体不适状况进一步加重,在此为前提下,安某于第三次继续进行大批量购买,安某后续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购买行为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自身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因而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故安请求被告依法按第二次及第三次购物款的10倍进行赔偿358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夏某返还原告安某龙货款3781元;赔偿原告安某龙第一次购买产品的10倍赔偿款1990元。一审宣判后,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主体包括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适用条件为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本案安某第一次购买减肥药符合合理的消费习惯。可按10倍价格赔偿。但安某在服用出现不适的情况下,又联系购买了数量较大的案涉产品,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购买行为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自身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要求按总价10倍赔偿,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购买减肥产品要谨慎辨别,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不可轻信减肥药疗效宣传,要做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减肥应当通过科学饮食和加强锻炼来实现,即便需要医疗手段,也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面对微信和网络销售的减肥神药,作为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莫因图小利而犯大错,坑人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为人并非因为食用目的去购买食品或是药品的,因其购买行为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案例:宗兆明、 王义祥
来源:郯城法院、CCTV今日说法